程序参与原则或者对审原则在裁定程序中的适用受到限制,有其正当根据。对诉讼程序事项的证明,无须遵行双方当事人言词质证辩论程序,旨在迅速处理程序问题以保证诉讼迅速进行。就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救济事项和证据保全等亟需处理的事项而言,由于具有紧迫性而必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所以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之前,不通知被申请人,不展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言词质证辩论,只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在存在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的情形中,虽然在事前(裁定作出前)限制被告或被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但是在事后(裁定作出后)应当保障被告或被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通常是法律规定被告或被申请人对违法裁定享有程序异议权,比如在我国,对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等,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15]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被推迟到事后行使。
三、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程序后果和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
(一)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程序后果和纠正程序
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是程序参与权的主体,其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情形主要是:违法行使程序参与权或者滥用程序参与权。通常情况下,对于“诉讼知情权”,不存在违法行使或者滥用的问题,至于“诉讼听审权”却存在违法行使或者滥用的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或者滥用诉讼听审权也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情形。具体阐释如下:
1.滥用诉讼听审权。即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违背诉讼听审权的目的而予以行使,以达到拖延诉讼或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等非法目的,比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故意做出无关辩论等。滥用诉讼听审权的构成要件有: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存在滥用诉讼听审权的客观行为。
对于滥用诉讼听审权的行为,笔者建议:(1)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2)行为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3)规定法律责任,如滥用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则处以罚款。同时,他人若因诉讼听审权的滥用而受到损失的则有权请求赔偿。
2.无正当理由逾期行使听审权。诉讼权利行使的期间要求,实际上构成了诉讼行为合法性或有效性的要件。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必须按照期间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诉讼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包括诉讼听审权),则该权利失效,即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简称“失权效”)。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源自“人们对诉讼效率性和时间经济性的认同”。[16]法谚“法律不帮助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适用于民事诉讼权利。
比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所提供的证据,将不被采纳,即该“证据失效”。从权利的角度来说,证据失效就是“丧失证明权”或“丧失举证权”,即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笔者认为,为及时“整理争点”和实行“集中审理”,通常要求当事人在“诉答”和“审前准备”阶段就得行使事实主张权和举证权;若有正当理由,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或者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17]
3.做出“反言”。在民事诉讼中,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主张或陈述应当前后一致,禁止前后矛盾,即“禁反言”。禁反言包括“直接禁反言”,大体是指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禁止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做出前后矛盾的主张或陈述。若对同一案件事实,当事人做出前后矛盾的主张或陈述,法官应当采纳先行的事实主张,否定后行的事实主张(反言)。但是,当事人可以受诈欺、胁迫或意思表示错误等正当理由,请求撤销先行的事实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