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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

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


邵明


【摘要】“程序参与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则是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包括诉讼知情权、诉讼听审权),保障 “程序参与权”属于“正当程序保障”的范畴。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原则普遍适用于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但其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各有不同。作为法律原则,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和法院违反 程序参与原则,均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有相应的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参与;诉讼知情权;诉讼听审权;突袭裁判
【全文】
  

  本文主要从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阐释程序参与原则的主要内涵和根据,然后分析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范围,并揭示程序参与原则在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中的相同体现与相异要求,最后讨论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程序后果和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


  

  一、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一)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


  

  程序参与原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获得听审机会”原则(opportunity to be heard)。[1]西方,通常将“程序参与”作为自然公平的第二个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使当事人能够准备答辩。此外,还应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2]


  

  程序参与原则,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及相关第三人和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程序参与权,禁止“突袭裁判”。诉讼当事人和诉讼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等,属于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


  

  诉讼知情权(或称“获得程序通知权”),也属于公民“知情权”(therighttoknow)的范畴。其主要内容是: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充分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法院必须平等、及时地告知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了解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以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行使诉讼听审权或者适时适式地做出诉讼行为。


  

  法院的告知包括:其一,事前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前所为的告知,比如送达开庭通知、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其二,事后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告知裁判的内容;其三,救济告知,即法院应当在裁判中载明救济途径(比如复议、上诉等)。保障诉讼知情权的制度主要有通知、送达和公告制度。


  

  诉讼听审权(或称”听审请求权”),其主要内容是:在诉讼中,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提出程序请求或程序异议、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即便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事实和证据,(对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均有权充分表达意见。


  

  诉讼听审权主要包括程序请求权或程序异议权[3]、事实主张权、证明权(举证权和质证权)[4]、辩论权等。在程序方面,与诉权不同,诉讼听审权是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对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获得听审或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诉权则是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


  

  至于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用母语进行诉讼的权利”,则是与诉讼听审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权。[5]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6]、“获得司法救助权”[7]等,属于帮助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听审权的权利,也应属于当事人的宪法基本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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