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纵向层面上,笔者主张成立专门机构,致力于主要且急需的行刑法律、法规群的创 立。可由法工委行刑法室牵头组建直属法工委的行刑立法协调小组——作为我国目前和 今后相当时期行刑立法的工作机构。
如前所述,虽然笔者主张行刑立法的废、改、立应同时进行,全面展开,但其中也有 重点与非重点之分。行刑立法的废,当前应以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 监狱法》为标准,对中央及地方颁布的涉及行刑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凡 是与上述三项法律相抵触的,均在废止之列。对那些符合《监狱法》规定但不符合《刑 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法规,应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准 。这项工作虽量大但难度不高,可由法工委行刑法室联合地方立法机关进行。而行刑立 法的改,目前主要是对那些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之间不协调、相 抵触的条款而言的。总起来看,这部分工作量不大难度也不高应通过法工委行刑法室的 努力,尽快由立法机关对相关的条款予以必要的修改,以使其继续适用。其实对此问题 ,自《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修订后,我国学界已有所察觉并进行了充分研究, 对此部分的修改已是水到渠成。(注:王志亮.论《监狱法》的修改[J].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0,(8).翟中东.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我国监狱法典的 完善[J].现代法学,2000,(1).翟中东.关于我国监狱法典若干规定的思考[J].犯罪与 改造研究,2000,(6).)除了这两项工作外,目前难度最大且应作为重点的当属围绕《 监狱法》及行刑实践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创立。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进行 长期不间断的立法工作。
那么,围绕《监狱法》及行刑实践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创立应包括哪些内容呢?笔者认 为,以《监狱法》为中心,由里至外,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笔者称为“在《监狱法》之中创立行刑法规”,即针对《监狱法》的若干 内容过于粗糙和抽象,适用性、操作性不强而创立效力低于《监狱法》的相关法律、法 规。具体可考虑包括如下两部单行行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