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地位
江伟;谢俊
【摘要】本文首先从
宪法解释的角度阐述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合理性以及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恰当性要求。本文指出,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民事检察监督权必须在民事诉讼程序框架内演绎。“禁止二重监督”理论则是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确定的民事诉讼理论根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要么是当事人,要么是法律监督者,不同的诉讼地位由不同的参加方式决定。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
宪法解释;“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方式;地位
【全文】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和地位,在我国民事检察实践中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伴随着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这一问题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应当说,目前人们在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及其地位的认识上存在诸多问题,其个中原因可以归结到制度设置层面上,而缺乏理论支持尤其是如何合理地在民事诉讼中演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得不说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写作本文,目的是尝试结合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理论探讨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及其应有的地位。
一、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宪法学解释
从检察制度发展史的角度看,检察机关的职能正处在进化和蜕变中,这使得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理论研究陷入某种困境,亟待突破。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的理论研究作必要的梳理和检讨,以此寻求确立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方式和地位的理论基础。虽然,我国检察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授权,然而,由于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监督权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从宪法学的角度解释民事检察监督权不仅可以有效地突破目前我国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理论的瓶颈,而且能够指导实务工作,对我国法治实践产生影D向。[1]
“在任何情况下,文本解释方法是宪法解释应当首先采用的最常见的方法”,因此,在分析民事检察监督存废问题时,文本解释成为我们阐述民事检察监督合理性的首要研究工具。我们知道,宪法文本与普遍法律文本不同,它往往承载着一个国家核心的价值观,对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发挥着价值引导作用。根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具体指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有部分学者主张限制或取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以维护法院审判独立性,理由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检察权不仅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而且影响法院的审判独立。[2]上述观点无疑反映了民事检察监督权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私权利、法院审判权具有天然的紧张关系,它一旦滥用将造成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权利的干扰或者侵犯,损害审判独立。然而,从宪法文本解释的角度看,对民事检察监督持否定态度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仅从民事检察权某个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某一局部的不合理性出发就得出否定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正当性,这种单纯的“批判性的思维”的研究方法失之狭隘和偏颇,不仅不利于维护宪法文本的社会价值,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不必要的困惑和误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