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彩礼返还
郭奇
【关键词】婚前彩礼返还
【全文】
男女结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虽然我国婚姻法主张男女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但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结婚给付彩礼较为普遍。对于给付彩礼后,未能结婚或结婚后离婚,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人员,所审理的案件中,以婚姻纠纷居多,其中大部分都牵扯到婚前彩礼返还。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淡一点对彩礼返还纠纷的认识。
一、彩礼的历史渊源
彩礼的历史久远。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虽然历代的婚礼程序有所缩减和变化,但纳征作为一种传统习俗依然保持。纳征就是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可以说,只有完成了这一礼俗,男方才能把女方娶过来。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中国农村,由于生活不富裕,所以彩礼较实用简仆,如烟、酒、糖、茶、衣料、被褥、农具等。到六七十年代,彩礼主要是手表、自行车和缝纫机。到八九十年代,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电视机、洗衣机变成了理想的彩礼。进入二十一世纪,彩礼给付的风气愈演愈烈,大部分都是给付金钱,从见面礼到小帖、大帖,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几万元,这对于仍然贫穷的广大农村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者也不在少数。
二、彩礼的性质及返还的法律规定
彩礼纠纷案件在处理时,应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彩礼的数额来判断彩礼的性质,并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因它违背了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的规定,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的精神,依法应予追缴。
2、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有了明确的禁止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9条曾规定“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所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索取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