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这些法律推定的性质,这些法律推定是否违背客观真实诉讼证明标准?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首先,这些法律推定是立法者处理一些特殊情况的特殊方法,其立法指导思想往往是遵循特事特办(adhoc)的原则;其次,这些法律推定的规定是以事实发生的高度概率为其立法基础,某些情况下法律甚至允许这些法律推定为实际发生的事实所推翻;最后,应当正确地对待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哲学上讲,任何事物都有一般和特殊,过分地强调特殊而否定一般是不符合辩证法的,在司法审判中,查明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当为一般状态,而运用法律推定并不是常态。可见,法律推定并不构成对客观真实诉讼证明标准的背离。
五、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元制
学术界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另一个重大分歧还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则为一元制,反之,如果不相同则为二元制。
现阶段,持二元制的观点在学术界几乎有“一边倒”的趋势。⑸其主要依据在于:首先,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纠纷性质不同,前者往往涉及人的生命、自由等等,而后者则通常只涉及财产问题,财产问题的重要性与人的生命、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能等量齐观的。其次,市场经济讲求效率,民事纠纷往往要求快捷地解决,在这种要求下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刑事案件。
笔者不赞同这种二元制的观点。理由在于:第一,诉讼证明标准为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认识的应然要求,而非实然的结果。第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纠纷性质不同,以及民事纠纷解决的效率要求,这些方面不能得出民事诉讼中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认识从“应然”上有所差别。从应然上而言,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要求司法者查明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真相,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真实,这是对司法制度公正性要求的本质使然,“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观是司法价值观中的第一要素,这是不容置疑的。”[27]而查明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真相无疑是实现司法制度公正性的重要前提之一。
当然,笔者承认,在进行实然处理的时候,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民事纠纷存在着处分权,实然上是否一定要查明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可以听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者也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这种状况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总之,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在实然的处理上,民事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是由于作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认识应然要求的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本身所致,这一点是应当明确的。
否定法律真实并坚持客观真实理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之争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司法裁判应不应该认识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能不能够认识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的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着实紧要。如果笔者的上述论述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尚能够成立,那么这实在是法律真实和二元制论者的千虑一失以及笔者的千虑一得的结果。
【作者简介】
汪祖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欧明生,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章恒筑.《要件事实原论——一种民事诉讼思维的展开》,四川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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