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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审死刑案件的公开审理

  

  关于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障碍,一方面是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也是一个认识问题。


  

  据悉,一个高级人民法院一年需要审理的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数以百计。对于如此之多的死刑案件,若是全部采取开庭审理的审判方式,所需的审判员、书记员、法警人数,可想而知。而由此所应花费的时间和财力等方面,自然也并非小数。这对于我们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来说,困难的确是存在的(一审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死刑案件是极少的)。然而,从生命至上的观念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出发,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换取司法的公正和对被告人程序人权与实体人权的保护,从价值判断上而言,是非常值得的。


  

  实际上,从观念上分析,当前二审死刑案件书面审理成为普遍现象,根源并不在于《刑事诉讼法》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有条件许可和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不逮,而在于对生命的漠视和诉讼观念的落后。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它所剥夺的权利内容为犯罪人的生命权,其适用理应最为审慎。而二审死刑案件的书面审理,通常仅由承办人员一人阅卷,基本依据一审所认定的事实材料加以认定。这样轻率地审理死刑案件,很难说能体现对被告人生命权的平等尊重。同时,这种忽视公开审判对上诉案件重要意义的做法,也体现出目前刑事诉讼中轻视程序正义的诉讼观念。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传统的长期积淀,给中国的司法打上了深深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烙印。这使得程序正义的价值功能被忽视,审判公开原则在认知和实现程度上都极其有限,公开审判原则及其一系列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设定因而常常被认为是毫无意义的形式主义而加以摒弃。


  

  因此,要有效地解决二审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问题,在从立法上、人力以及物质资源上予以改善的同时,仍有赖于在审判人员乃至社会中倡导生命至上和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说,恐怕后者更为重要。


【作者简介】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本欣,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 
【参考文献】[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美国的人权记录.http://www.xsjjy.com/rqwx/2000mei guo.htm.(2004-04-20).
[2]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A].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532.
[3]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9.
[4]B.G.Ramcharan.the Right to Life in International Law[M].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5.185.
[5]钊作俊.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展望[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53.
[6]蒋兰香.论死刑案件的程序保障[J].云南法学,200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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