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审死刑案件书面审理之形成及解决
对于二审死刑案件书面审理风行,而公开审判原则实际被架空的现状之形成,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认识是:第一,这种做法为法律所认可;第二,若对于二审死刑案件都实行公开审判,人力、物力、财力上难以满足。
第一个问题涉及的,实际是对认可非公开审理的授权性规定的滥用。
二审采取书面审理形式,主要法律依据在于前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然而,从该条行文的表述来看,此条首先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尔后方对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加以规定。这种行文表明,此条立法精神在于明确,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一般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而实践中,二审法院经常以《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关于非经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授权性规定为借口,往往拒绝对上诉案件开庭审理,而搞“调查讯问式”的审理,也即通常所说的“书面审理”,这种做法,要么是对立法精神的曲解,要么是对该授权的滥用。
所幸,这一立法精神,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领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继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项中明确:“对第二审案件除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以外,应当做到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对于死刑二审案件,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然而遗憾的是,由于《纲要》的这一指示并非强制性规范,并未得到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有的重视。
因此,我们认为,学界有的同志针对目前死刑案件的程序保障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废除死刑案件书面审理方式的立法建议,应当说,是值得倾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