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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比较研究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前科属于法定概念,按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的规定,前科是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状态。因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自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到前科消灭或者撤销之时起,被认为有前科。两国前科的概念究竟哪个更合理,感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法定概念似乎更符合前科制度的本意,上述理解上的差别主要缘于不同的历史传统、法律背景及研究状况等原因。


  

  (二)关于两国未成年人前科制度内容之比较与分析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较为完备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其完备之处在于前科是可以消灭或者撤销的,而且,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期限较成年人要短。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95条的规定来看,是关于未成年人前科的消灭,而不是前科的撤销,这是因为前科消灭的期限已经大大地缩短了,在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前科可以按照刑法86条第5款的规定撤销。俄罗斯这种未成年人前科撤销的规定,更是值得称道,可以鼓励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争取良好表现,提前撤销前科。正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3条第2款所言:“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恢复社会公正,以及改造被判刑人和预防实施新的犯罪。”


  

  在俄罗斯,如果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或者撤销后,再犯新罪时,过去曾经犯过罪这一事实对定罪没有影响,不得作为加重刑事责任情节,法院在解决累犯问题时不得予以考虑,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俄罗斯未成年人是不能构成累犯的。这体现了俄罗斯当局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给予的特殊的关爱,不放过挽救每个失足未成年人的机会。正如科罗别耶夫[6]在2003年12月8日的俄罗斯联邦刑法修订序言中所言:“在西方,早在70年代中期人们就已经不再谈论刑事司法的自由化了,而且也没有再尝试恢复旧话重提,确实,惩办性司法的思想开始逐渐被复权司法思想所代替,这是因为必须实行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化。无论听起来多么不可思议,世界虽然不是一下子也不是全部地,但是还是接受了《苏联共产党纲领》中的一个着名命题:每个失足的人都有可能回归诚实的劳动生活。”


  

  我国刑法中虽无前科概念的明确规定,但前科制度却是客观存在不能消灭的,前科的印记伴随犯罪人终生,刑法100条关于前科的规定是概括性的,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人,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的专门的前科制度,未成年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若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依然可以构成累犯。这种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累犯的结果上的差异,反映出中俄前科制度、累犯制度的差别。这些差异从形式上表现出来的是法律问题,但它背后更深刻的原因是法律文化、法律宗旨上的差异。俄罗斯刑法较为宽缓、彻底、全面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使其摆脱犯罪或刑罚的种种不利后果,是值得我们借鉴的。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随即上海市也于2005年出台类似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改革现有的前科制度,增加前科消灭内容的呼声很高:有专家认为“在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都规定了消灭刑事前科制度,我国刑法中大多内容没有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我们也可以单独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7]在2008年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司法局副厅长王翠风同志建议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和司法机构,同时认为不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人人事档案,只在公安机关保留案底,而且非经法官许可不得查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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