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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比较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非俄罗斯一国独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60条[3]、联邦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4]。比较而言,还是俄罗斯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更为完备,便于操作,它既不像日本《少年法》要求的前科消灭的条件如此苛刻,也不像德国《少年法院法》确定的“撤销条件为被判刑人的行为无可挑剔”那样难以操作。在俄罗斯,实施故意犯罪的未成人,根据所犯罪行的不同,服刑期满后经过1年、3年或者6个月,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前科就可以消灭。前科消灭或者撤销的后果就是消除前科所引起的各种不利影响,自前科消灭与撤销之日起,过去有前科的人被认为没有前科,即“前科消灭或撤销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后果便不复存在。”[5]再犯新罪时,过去曾经犯罪这一事实对定罪没有影响,不得认为是加重情节,法院在解决累犯问题时不得予以考虑,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7}。其各种资格亦可以恢复,可以再次担任议员、律师等,但是,有前科的人在前科消灭或者撤销后,不能担任法官,因为俄罗斯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极为严格。


  

  三、差异与评价


  

  (一)关于两国的前科概念之比较与分析


  

  无论我国还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均对前科制度作出规定,但是,我国刑法典的规定仅限于刑法100条,对于前科的概念没有法律的界定,因此,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的理解为前科包括受有罪宣告或者判处刑罚两种情形,至于为什么将受有罪宣告没有受刑事处罚也认为有前科,似乎是多年的习惯理解问题,因为受了有罪宣告就有了历史污点,由此贴上了标签,留下难以洗刷的痕迹,因此,也被人理解成前科。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不符合我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如果把仅做有罪宣告但免于刑事处分也作为前科的内容,未免扩大了本条的适用范围,把不该报告的事项也包括进去,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而言,定罪免刑虽然是其实现的一种方式,但就刑事责任的实现程度而言,定罪免刑与定罪判刑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笔者认为刑法100条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仅指因实施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这一事实,至于定罪免刑属于刑事污点,不属于严格意义上前科制度的内容,这种理解较为符合刑事立法的本意,也符合我国宽缓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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