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比较研究
党日红
【摘要】前科制度同为中国与俄罗斯联邦
刑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第
100条对此做了高度概括的规定,无适用对象之别,也不存在消灭问题,对于前科的概念也有多种认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第
86条、
95条对前科概念、前科的消灭与撤销、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将前科概念法定化,前科是可以消灭或者撤销的;特别是其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专门规定,较为宽缓而彻底,可以激励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弃恶从善,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未成年人;前科制度
【全文】
前科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一些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有“刑事污点”、“处罚记录”之称,我国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使之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前科制度较为笼统,没有适用对象的区分,前科不能消灭,俄罗斯联邦关于未成年人前科问题有专门规定,而且其前科消灭的期限比成年人相应缩短,较为宽缓而人道,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分析两国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利弊,借鉴俄罗斯前科制度的合理内容,改革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
一、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
(一)前科的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制度的名称,但有关前科制度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如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并完善之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