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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比较研究

中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比较研究


党日红


【摘要】前科制度同为中国与俄罗斯联邦刑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第100条对此做了高度概括的规定,无适用对象之别,也不存在消灭问题,对于前科的概念也有多种认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第86条95条对前科概念、前科的消灭与撤销、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将前科概念法定化,前科是可以消灭或者撤销的;特别是其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专门规定,较为宽缓而彻底,可以激励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弃恶从善,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未成年人;前科制度
【全文】
  

  前科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一些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有“刑事污点”、“处罚记录”之称,我国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使之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前科制度较为笼统,没有适用对象的区分,前科不能消灭,俄罗斯联邦关于未成年人前科问题有专门规定,而且其前科消灭的期限比成年人相应缩短,较为宽缓而人道,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分析两国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利弊,借鉴俄罗斯前科制度的合理内容,改革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


  

  一、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制度


  

  (一)前科的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制度的名称,但有关前科制度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如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并完善之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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