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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

  

  第一,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追诉力度。在我国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被起诉的不到10%。如果检察机关能依法追究这些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会比提起公益诉讼产生更大的影响,更好的效果。而这也正是检察机关法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加强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查处。目前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一些大的污染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行政监管失职造成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法》第408条追究环境监管失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环境监管失职人员提起诉讼可以更好地促使行政机关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对于不公正的民事判决或者行政判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抗诉制度履行监督职能。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办理了一些环境污染方面的抗诉案件,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办理更多的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来促进实现司法正义。


  

  第四,应当发挥对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行为的监督职能。环境犯罪的侦查权由公安部门行使,环保部门则有移送的义务,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做得不够,检察机关应该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积极运用支持诉讼制度。现有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支持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该制度,支持污染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环境损害赔偿。此举会对作为被告的污染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并给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势必会为环境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如果检察机关在充分履行了前述五项法律职责后,仍然未能使公共利益得到维护,检察机关应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障碍和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已经起诉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检察机关要真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必须对以下几个障碍加以克服:


  

  一是法律障碍。现有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根据不足。二是经济障碍。环境公益诉讼费和鉴定费如何支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费比较高,检察机关是否有经费承担该费用。三是人力方面的障碍。检察机关是否有足够的检察官办理环境公益诉讼?如果没有,如何选择案件范围,才不失公平。四是体制障碍。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于同级财政,人员来自于同级人大任命,检察机关如何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另外,检察机关若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如何再行使司法监督职能?如果败诉,是上诉还是抗诉?五是理论上的障碍。如果检察机关为公共利益目的提起民事诉讼,被称为是公益诉讼,那么同样也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公诉行为,也应当被称为是公益诉讼。由此来看,只把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称为公益诉讼的说法并不合适。检察机关只有从理论上和法律实践上很好的解决了上述几个难题,才能够真正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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