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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

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


龙宗智


【摘要】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与联动,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强调解机制,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是中国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推进“大调解”时,应当注意我国社会转型的法治需求,通过司法建立规则;注意法院活动的独立性,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注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维系和发展司法改革的成果;注意维护审判权威,防止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注意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应对方式;注意防止过分强调调解率而扭曲调解本身的性质。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能动司法”,尊重司法规律和现实国情,坚持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
【关键词】大调解;能动司法;司法改革;司法规律
【全文】
  

  当前法院系统在主张“能动司法”的基础上,强调以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注意加强调解机制建设,包括推动建立“大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和联动,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并努力实现法院在这一格局中的主导作用。(注释1: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法院调解经验工作交流会,提出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着力推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由“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是在司法手段使用上指导思想的一个转变;从法院专门从事诉讼调解到推动“大调解”机制,又是一个转变。最高法院于2009年8月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文件还从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改进对各类调解协议、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法院还提出“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高效益的审判、高水平的审判”等观点和主张,以大力推动调解。)对法院强化调解机能的主张和实际做法,学界尚存不同看法;就法院高层所提出并推行的“能动司法”,也有不同解读。本文拟探讨相关问题,提出个人看法,以之为司法改革的理性与效能做出些微知识贡献。


  

  一、“大调解”主张的积极意义


  

  调解与判决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两种基本手段。调解是通过法官主持下的协商,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纠纷解决的协议。而无法达成协议则以裁判方式“定纷止争”。当前强调调解并推行大调解,应当说有其现实的缘由和积极的意义:


  

  一是因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重人际、和为贵是中国文化的传统,有人称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和合文化”。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的纠纷解决也形成了注重调解的中国特色。通过调解实现既解决纠纷,又维持人际关系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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