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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构建

  

  综上所述,我国审前程序的构建,是“一步到庭”改革之后民事审判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由于我国一度采取各地法院先行改革的模式以及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可以预见,审前程序的构建将呈现多样化形态。无论审前程序如何构建,都要考虑诉讼法和实体法的交错,以及如何调和“发现事实”和“促进诉讼”这两项诉讼法上二律背反的基本要求之紧张关系。毫无疑问,审前程序的构建将极大地推动我国传统审判结构的变革。因此,对审前程序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探究其运作机制和规律,构建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齐树洁,厦门大学教授。
【注释】在英美普通法系各国,没有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在司法体制上也没有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裁判机构所受理的案件与普通法院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相互混杂和渗透,无法分清哪些是纯粹的行政案件,哪些是民商事案件。因而,英美等国都坚持将行政案件列入民商事范围,以避免这类案件被排除在司法协助的范围之外。参见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谭兵主编:《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陈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兼议审前程序的目的、任务与功能》,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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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法律词典》解释说:争点是指法庭诉讼中争议的事项(The matter in dispute in a court action)。See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Sixth edition,Edited by Elizabeth A.Martin & Jonathan Law,p.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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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教授等精辟地指出:“面对我国司法资源紧缺与案件数量剧增的矛盾,欲保持程序设计与制度运作中公正与效率的平衡,ADR同样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思路。”参见江伟、傅郁林:《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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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三章“民事司法改革与ADR”的相关论述。
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75页、第184-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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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足性审前程序——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念》,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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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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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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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⒃。
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我国一无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匮乏;二不采集中审理,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无迫切需要;三是释明权制度有待于充实;四是缺乏一个强大的高素质的律师群体,因而现行举证时限制度明显过于严厉,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页。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司法困境的分析,还可参见李浩:《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齐树洁:《〈民事证据规定〉的困境及其启示》,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2期;李浩:《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审监解释〉对“新证据”界定的可能意义》,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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