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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警察自由裁量权

  

  本案的新颖之处在于它引发了如下争论:排除规则针对警察违法行为到底该走多远,以及警务工作的提升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如何处理?最高院的多数派主张,应当给予现代警察更大程度的司法尊重。他们称赞了警察部门日益提高的职业精神,包括一个新的重点——加强警察内部的纪律惩戒。而且,全美警察部门越来越认真地对待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其中,大法官Scalia进一步指出,结合警界的现状:不断提高的警务培训、上级监督、对宪法保障的尊重、内部的纪律惩戒、民事救济、职业精神、先进的组织结构以及公民监督,如今与当年作出马普案时的情形相比,法官介入警察实务的需求已经非常小了。(注释15:Hudson v.Michigan,126S.Ct.2168(2006).相关讨论还可以参见Retreat: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New Police,Harvard law Review,2009,vol.122. pp1719-1720.)


  

  判例2.2009年的Herring v.United States案。2009年1月,在Herring v.United States一案中,最高院以5比4的票数比例,裁决通过了一项新的例外:基于警察粗心的记录错误而非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由此获得控诉证据,可以作为裁决依据。2004年,警察错误的认为Herring就是一个重要逮捕令状中的缉拿对象,因此在阿拉巴马州的卡费县逮捕了他。后来证明,该逮捕令虽然仍在相邻城市中的电脑数据库中,但在5个月前就被撤销了。在错误被发现之前,警察已经铐住了他并对其人身及其车辆进行了搜查,并发现了甲基苯丙胺与一把未装弹的手枪。本案中,没有人去争议Herring被逮捕缺乏可能的理由以及逮捕与搜查因此而违宪。最高院拒绝排除由此获得的证据,并支持对Herring毒品与枪支指控的裁决,原因在于,法院认为这种违法是基于警察粗心的记录保存错误而不是故意的非法行为。首席大法官Roberts代表多数派认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是充分的故意,排除规则去遏制它才有意义;也必须有充分的罪过,这种遏制为司法体系所带来的代价也才是值得的。该裁决指示法官要用一个“流动的尺度”去决定警察通过非法令状获得的证据是否排除。(注释16:The Fourth Amendment Diluted,Editorial Desk,The New York Times,January 16,2009 Friday. p.28.)


  

  表面看来,这不过是“善意例外”的一个普通判决,之所以引发学界热议,这可能是一个面对警察非法行为而抽空排除规则的开始。有学者评价到,虽然该结果并不会令人过于吃惊,因为在最近几年,法院针对排除规则已经制造出系列“善意”例外规则,并且法官们也不隐瞒雕刻更多例外的热情。但以往的例外规则限于警察之外的错误所引发的不恰当搜查,即源于司法官员或者立法的错误而非警察行为。这次与之不同,本裁决的危险在于,法官们将会阅读出一种更广泛的推理:当警察存在过失行为时,不限于错误的电脑记录问题,由此获得的证据不会被排除。(注释17:The Fourth Amendment Diluted,Editorial Desk,The New York Times,January 16,2009 Friday. p.28.)印第安纳州立大学教授Craig M. Bradley评论到:这可能带来更广泛的结果,法院会认为,这将是警察所有领域的过失行为的一盏绿灯。(注释18:ADAM LIPTAK,Supreme Court Eases Limits on Evidence,The New York Times,January 15,2009 Thursday. 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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