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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特色考察

  

  为了避免实践中出现的死刑犯在死刑执行前才申请和反复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问题,在过去的十年里,联邦法律对人身保护令状诉讼程序设置了时效和理由上的限制,基本排除了反复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形[4]。1996年出台的《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对人身保护令申请设定了一个1年的有效期限,死刑犯必须自上诉程序结束之日起1年内提出首次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的理由必须是违反宪法、联邦法或条约的规定,最常见的理由主要是无效辩护、没有机会出示减轻证据等。除非基于联邦最高法院发展出的“宪法新规则”、以前即使经“适当努力”仍无法发现的无罪事实[5],不得重复申请。如果申请理由属实,并确实导致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或者影响到陪审团的有罪裁决时,得批准人身保护令申请,法院可以命令撤销有罪判决,并释放在押犯,或者命令减轻对该罪犯的刑罚;也可以撤销有罪裁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重新判决。


  

  五、确保有效辩护


  

  美国非常关注死刑案件的辩护问题,不但保证形式上的强制辩护,还强调实质上的有效辩护。“几乎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都接受这样一个原则:个人不必在借债和获得律师帮助之间做出选择。被告人不必为了获得一项宪法性权利而被迫放弃另一项。”[18]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了死刑案件免费律师帮助权的范围:在初审和上诉审程序中,必须为贫穷的死刑被告人提供免费的律师帮助;在州人身保护令程序中,贫穷死刑犯并不享有免费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死刑犯是否享有免费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未有判例明确,美国学界通说认为最高法院极有可能持否定之态度[7]。在美国死刑案件审判实践中,一般要求至少为死刑被告人指定两位律师,其中至少有一位必须具有代理死刑案件的从业经验。指定的律师来源主要有:各州设立的公共律师辩护办公室、法庭指定的律师。公立辩护律师属政府雇员,多实行于贫穷被告人案件较多的州或市镇,美国大约有1/3的州有全州范围的公立辩护律师办公室。而在贫穷被告人案件较少的州,一般采用法院指定律师[18]的制度。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不断强调:“第六修正案如果要实现它的目的,就不能把被告人留给不称职的律师”、“律师辩护权是有效的律师帮助的权利”、“一个碰巧是律师的人陪同被告人在审判中出庭……不足以满足第六修正案的要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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