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特色考察

  

  在美国,死刑案件被告人拥有非常充分的救济机会。既可以在判决生效前积极上诉,还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身保护令;既可以在州法院系统寻求救济,也可以在联邦法院系统寻求救济;既可以逐级上诉,还可以越级上诉;既可以向司法权寻求救济,也可以向行政权寻求救济。简言之,美国死刑案件被告人及死刑犯的救济保障是极为广泛的,不但期限、理由、次数的限制不严格,而且还保证件件有答复。很多死刑犯直到死刑执行前还未放弃寻求救济的努力,是故死刑执行通常会比预定时间延迟几分钟,以防止最后一刻传来有关救济答复的信息[16]。美国死刑案件充分的救济保障,充分印证了“涉及生命的案件事关重大,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7]的死刑程序指导思想。


  

  对死刑案件,美国审判程序能够提供的救济程序主要有判决生效前的上诉制度和判决生效后的人身保护令程序。穷尽所有救济程序前不得被执行死刑,这也正是美国死刑之所以从宣告到执行平均要等待十年左右的制度原因。


  

  尽管美国宪法未要求保障死刑被告人的上诉权,但联邦最高法院一直认为,上诉是提高死刑量刑可靠性与一致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判决生效前的救济程序,所有州和联邦政府都规定了死刑定罪和量刑的上诉程序。在大多数州,死刑案件上诉到州最高法院,一些州规定死刑案件上诉到州上诉法院。而且,根据联邦及各死刑州的法律,死刑判决不论控辩双方是否上诉,一律实行“强制审查”,初审法院在规定期间届满后须直接呈报上诉审法院审查。死刑案件上诉程序中,控方不得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不能上诉要求改判死刑,使得有罪判决的上诉成为被告人专用的救济程序[17]。


  

  死刑案件被告人在被州法院判处死刑的,一般由州最高法院强制审查;在联邦法院系统被判死刑的,由联邦上诉法院强制审查。如果直接上诉程序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告人便可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请求联邦最高法院直接审查。最高法院对于调卷令的申请没有必须受理之义务,与庞大的申请数量相比,实际受理的比例极低。如果调卷令申请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判决生效前的救济程序即告终结。


  

  上诉审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强制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与言词辩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常不会在上诉阶段引入新证据或重新评价证据。上诉审所依据的是审判记录、上诉书及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辩论等。依法审理后上诉审法院可以分别做出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变更原判、发回重审等不同判决。如果发回重审,被告人将再次被推定为无罪,证明有罪和寻求死刑的责任再一次落在控诉方身上。


  

  死刑被告人经过上诉程序未能获得期待的救济,或者审判程序结束后律师发现了新问题,或者出现了证明无罪的新证据,除可以申请原审法院重审以外,还可以主张侦控、或审判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宪法权利,并通过启动人身保护令程序寻求救济。死刑案件人身保护令程序因案件管辖法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案件原属于州法院系统管辖,应当首先向案件原审法院申请,如果原审法院驳回其请求,可以逐级向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申请,在“穷尽州救济手段”后还可以继续向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逐级申请。如果案件原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管辖,人身保护令只能向联邦法院系统申请。无论是州还是联邦的人身保护令程序,对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审查,都将进一步确保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合法与公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