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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特色考察

  

  考察美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可见,其特色之处主要在于:检察官的死刑指控是程序启动前提,明确死刑指控对于死刑案件具有特别意义;审判过程被严格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均需要陪审团参与并裁决;通过严格的死刑量刑程序,加大了死刑证明的难度、提高了死刑适用的门槛、保证了死刑适用的慎重;为死刑被告人和死刑犯提供了多种救济程序,对于纠正错案、防止错杀意义重大;不但保证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而且还强调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并通过制度改革不断强化死刑辩护的有效性。


  

  一、明确死刑指控


  

  在美国,检察官的死刑罪名指控是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启动前提,检察官未及时表明其寻求死刑的主张,构成重大的程序瑕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1年在兰福德诉爱达荷州(Lankford v.Idaho)一案中,认为检察官寻求死刑的态度不明确会导致听审无法正常运转,从而有违正当程序,是不可容忍的审判风险,并确立了检察官必须将其寻求死刑的主张在量刑前通知被告人的规则;1994年的《联邦死刑法》进一步要求检察官必须在庭审前或者法庭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将其寻求死刑主张通知被告人,并要求告知作为其寻求死刑依据的“加重情节”[7]。法院在后续的审判中将不会考虑适用死刑。要求检察官明确表明其寻求死刑的态度,这种制度设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确定案件审理所应适用的程序,确保所有死刑案件从审判伊始即适用最严格的程序;另一方面,检察官表明其寻求死刑的态度,也有利于被告人及早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准备。


  

  为了防止不当追诉,美国设置有专门的制度对检察官的死刑指控进行审查。美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有“大陪审团起诉”和“检察官起诉”两种不同的审查程序。在“检察官起诉”的州,起诉的必要性由治安法官在预审程序中审查,如果治安法官认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证据不够充分,即可驳回控告、释放被告人;而在美国联邦系统、哥伦比亚特区和多数死刑州,实行“大陪审团起诉”制度,虽然也存在预审制度,但其重要性被大大降低了[5],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才可起诉。联邦司法系统要求检察官寻求死刑必须事先经过联邦司法部的批准,司法部同意后还要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


  

  明确死刑指控对死刑适用的重要性,在2002年3月美国指控涉嫌制造9·11恐怖袭击的法国籍罪犯卡扎里亚斯·穆萨维的案件中有极为直观的体现。法国情报机构掌握了有关穆萨维和基地组织及其伊斯兰军事组织联系的大量文件,但法国政府要求必须确保其提供的任何证据“将不能被用作诉诸死刑的指控或判决的基础”,虽然美国“希望获取这些情报”,但并没有以放弃死刑指控换取作为其“最坚定而且忠实可靠的支持者”的法国的合作,在两国司法部长对此问题交流后即毅然决然诉诸死刑指控,由此造成了“美国和其他国家在死刑问题上的公开决裂”[8]。联邦司法部虽然不惜以在死刑问题上与其他各国公开冲突为代价提出了死刑指控,但并未成功,穆萨维最终被判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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