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轻刑罪案,推出“微罪”概念
储槐植
【关键词】轻刑罪案;微罪
【全文】
从总体上认真查纠、从宽发落多数轻微罪案,方能分化突显、有力打击少数严重罪案,此乃宽严相济得以称之为刑事政策的真谛所在。
《检察日报》2011年9月14日五版刊载《酒驾定罪曾引起巨大争议,“扒窃”定罪争议也不小》一文称,“5月中,马某在成都某菜市场水果摊附近,趁63岁的被害人陈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盗走其1.5元,后被抓获。该案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到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争议的是诸如扒窃属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扒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界分以及乘车人放在座位上方行李架上的财物被盗可否构成扒窃罪等司法人员和学者感兴趣的小问题,而这些并非受处罚人关心的问题。受处罚人关心的问题主要是刑的轻重适当与否,这是刑法适用是否公正的核心问题。扒窃1.5元被处六个月徒刑,适当吗?
这等个案,也许是特例,但透出的信息却是司法实践长期形成的重罚思维定势的自然结果。这绝非小问题。此案被告人假如被处一个月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是否更合适?不知法官想过没有,抑或想到而不敢如是下判?有些醉驾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存在类似问题,诸如可否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或者定罪并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抑或宣告缓刑?对轻微罪案定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
对一些轻微罪案不敢或者不愿适用轻微处罚措施,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复杂多样,有可能是长期践行严打政策逐渐形成的习惯,也有可能是从众心理的投影,我认为恐怕与刑法理论没有意识到我国除有重罪和轻罪的司法概念之外在刑法上实际还有微罪的规定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