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错误地认为他们只需要报复和惩罚性报应。虽然被害人最初被愤怒感和对加害人的仇恨左右,产生了报复心,他们马上就会意识到他们被要求强制服从的刑事司法系统作为一个惩罚者并不能提供给他们需要的安抚。研究表明被害人的需要并不仅仅是报复,大部分被害人想知道和了解伤害是怎么发生的。[6]通过会面和商谈,他们的情感得到了抚慰,萦绕在他们心里的噩梦得以驱散,并且在对话的过程中,了解到加害人的缺陷和软弱,更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对死刑的质疑。
(二)死刑裁量后的刑事和解
在美国,判处死刑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执行死刑。美国38个州的监狱中共关押着近4000名死囚犯,而美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目最多也不超过100,所以最终大部分死囚犯不会被实际执行死刑,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对死囚犯,调解程序也是有意义的。[7]由于被害人或者死亡的直接被害人的近亲属面临着严重的精神创伤,因此,许多被害人或直接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会面,这些会面的核心是了解有关犯罪行为的细节,得到精神上的收获,从犯罪的阴影中得到解脱,给自己一个了结过去的机会,以便开始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些和解虽然并不影响死刑的执行,但是,一方面和解可以满足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心理需求;另一方面,这些和解可能间接地影响到死刑的执行,比如说某些州对死刑犯的赦免。
(三)美国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给我们的启示
美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的实践表明:即便是在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中,国家刑罚权的也要顾及到被害人的利益和诉求;不仅在死刑裁量时要考虑到刑事和解的因素,而且在死刑判决生效后,也要为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和解提供可能。
由于我国“杀人偿命”的朴素报应观和长期的“严打”政策,被害人对严重刑事犯罪人的宽恕和对犯罪人减轻处罚的请求很难为人们认同,更不存在反对死刑的社会组织;刑事法理论上,学者们多是关注“民愤”的缺陷,少有人深入论述被害人宽恕的法律地位,也不存在明确规范被害人宽恕请求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和民众的疑惑便不难理解了。
虽然我国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存在欠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定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合理性。由于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8]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虽然经过多年死刑限制的努力,我国死刑适用量还比较高,需要通过可行的制度大幅度地限制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刑事和解为死刑限制打开了新的出路。承认并促进可能适用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利于削弱被害人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促进加害人积极赔偿和悔过,将人们的注意力由犯罪人引向犯罪,为理性的研究犯罪相关的深层次社会问题提供可能和机会。同时,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民众的心理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人们对于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容忍度越来越高,宽恕和和解的意愿在报应和偿命的压制下得以滋长。实践中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充分说明社会文化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