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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


陈京春


【摘要】近年来,我国某些基层法院在死刑案件中试行刑事和解受到诸多非议。西方国家严重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成功实践可资借鉴。在我国,刑事和解可以成为裁量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重要参考因素。应当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创设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性规定。应当允许死缓执行过程中的刑事和解。
【关键词】死刑;刑事和解;恢复性正义
【全文】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调解人的主持下,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近年来,随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我国某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开始在一些可能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以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由于理论界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及时给予其理论上的解读,普通民众对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赔钱赎命”的看法,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运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深入地探讨。


  

  一、美国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美国是少有的几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由于美国的刑事和解实践(主要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模式)在西方各国中发展的相对较早,刑事和解也渐渐地溶入死刑案件的裁量中。美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可以分为两类: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和在死刑判决后的刑事和解。


  

  (一)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


  

  在美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证据制度密切联系。所谓被害人影响证据[Victim impact statement],是指关于被害人所受影响之陈述,在对已被裁决有罪的犯罪人判刑之前,由缓刑官准备的一种不公开的官方文件,旨在向法官说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家庭所造成的影响,以供法官量刑时考虑。[1]被害人影响证据只有在被告人被确定有罪或者无罪后才能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在死刑案件中,此类证据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书面的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形式和直接的被害人影响作证的形式进入到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在美国的一些州,被害人所表达的所受犯罪的影响的证据成为刑罚裁量的合法参考因素。


  

  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案件中是否可以影响到死刑的裁量,曾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1991年之前,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谋杀案件中是不被承认的。在Booth v.Maryland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使用被害人影响证据去描述被害人个人的特征、犯罪对于被害人家庭的影响、家庭成员的观点,以及犯罪的特征是违宪的。法院认为承认这些证据“造成本质上不可接受的风险,陪审团可能武断地和反复无常地适用死刑。”然而,佩恩法院驳回了布斯禁止使用被害人影响证据来描述被害人个人特征和犯罪对被害人家庭所造成的精神上影响的观点。弗吉尼亚最高法院肯定了佩恩法院的决定,接受被害人影响证据。法院否定了威克斯有关此类证据与陪审团的判决无关的观点。法院认为:“在弗吉尼亚,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谋杀案件中是与处罚是相关的。”[2]最初,被害人影响证据通常是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或者适用死刑的主张。被害人影响证据通常涉及谋杀者所造成的破坏性损失和极度痛苦的情感化叙述,这种类型的证词的效果,是请求陪审团根据被害人所描述的本人、其他人包括社会所遭受的可怕损害,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但是,随着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所谓“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问题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实践中存在被害人利用被害人影响证据来达到要求陪审团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的目的。陪审团对于这种证词可以解释为受到犯罪行为严重损害的被害人同意对加害人判处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这种类型的被害人影响证据被认为是“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因为这些证据与怂恿死刑的适用是相悖的。在美国有相当多有关被害人家庭成员在死刑案件中进行宽恕的个案。2000年,弗吉尼亚的普瓦斯基郡的基地在其女儿被杀后,转变了对死刑的态度,表达宽恕的意愿,反对死刑判决,呼吁陪审团对被告人适用终身监禁。[3]又如被杀害人的妹妹玛丽亚·赫因,不仅宽恕了杀害她哥哥的凶手,而且到监狱访问他,与他保持通信,并且为了加害人的利益而游说请求减轻处罚。在她给加害人的信中写道:“地狱是没有爱的地方,同样的,充满了仇恨而不是爱的心灵,我的生活将是活地狱。所以宽恕你不仅仅是为了你而且也是为了我,如果我拒绝宽恕,我该如何面对我的心灵。”赫因说她已经宽恕了凶手伊顿,因为“杀人是错误的,不管是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还是国家杀了一个公民……我想让其他的受害人知道还有另一种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宽恕和和解。”[4]这些要求进行和解和对犯罪人宽恕的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如美国寻求和解的谋杀案被害人家庭组织。这个组织是一个由谋杀案件被害人家庭成员组成的团体,该组织反对死刑,为废除死刑开展工作。这个组织的成员反对寻求死刑判决的公诉人的观点:“为了悲伤的家庭寻求公正,给他们想要的。”这些成员认识到“痛苦不可能通过转移给其他人得以解脱”。单纯的惩罚只可能影响到加害人,而不能满足被害人的需要,被害人需要给自己一个交代,减轻内心的痛苦。如约翰在自己还是少年时目睹了他的父母被谋杀,他和他的妹妹被射杀但活了下来。后来,一个犯罪人被执行死刑,约翰有机会目睹了执行过程。然而,约翰仍然感到不满足,并且要求真正的赔偿。为了减轻他的愤恨和痛苦,约翰决定同另一个谋杀者会面。在约翰和这个犯罪人会面后,约翰称和解改变了他的生活。[5]由于“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的不断采用,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庭做出判决前进行和解得到了人们的认可,“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成为影响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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