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5]1986年6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又强调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分步骤地取消由政法委协调定案的做法。鉴于当前国内外形势依然错综复杂,存在某些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可测因素,因而对于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具有敏感性的重大案件,仍有必要由中央政法委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组织公、检、法三机关认真研究、统一认识、慎重把关;对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则应该放手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这也是落实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不再搞协调定案,看似退了一步,实则大大前进了一步。政法委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它应该站得更高,把眼界放得更宽,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如何才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司法机关选配优秀干部、监督司法机关廉政、勤政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之类的政治领导上。这是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必要之举。;
【作者简介】
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注释】胡锦涛同志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的讲话,载新华网2007年一2月25日。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采用极端审查方式迫害老干部,使刑讯逼供达到了顶峰,并且把逼供的典型经验提炼为四句话:①办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②没有证据怎么办?从犯人嘴里掏!③棒子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战果。④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这四句话,完整地表述了逼供错误路线的全部内容,并使之形成了一套公式。这一套谬论在当时广为流传,影响深远。
胡锦涛同志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的讲话,新华网,2007年一2月25日。
罗瑞卿同志的原话是:“现在各省的‘政法口’或政法党组,多是公安厅、局长兼任的。最好省、市‘政法口’的负责人,不是公安部门,也不是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兼任,有专人负责。因为兼任,往往容易受自己负责的一个部门的影响,对其他部门了解就少,因此决定问题容易片面,不公正;另一方面,其他部门有意见、有问题也不便于提出和处理。”详见罗瑞卿1956年7月13日在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联席会议上的发言。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