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志可能认为这个方案不具有可行性。其实,宪法中关于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置就是“一个机关,两块牌子”,早有这样先例。况且监察部早已与中纪委合署办公,再将反贪局并人,建一个强大的侦查机关,并非不可能实现。可以说,这是“一二鸟”的解决办法,是优化侦查权配置的治本措施。
二、关于侦查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侦查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概括来说是重打击、轻保,怕漏不怕错,过分依赖口供而欠缺法制意识和证据意识,刑逼供屡禁不止。
公安机关习惯于“抓人、突审、破案”三板斧式的办案模,往往是证据不足先抓人。当年“四人帮”整人时,总结出逼信经验中有一条:“没有证据怎么办?从犯人嘴里掏。[2]可悲的是,偏爱口供似乎已成了职业病,“突击审讯”几乎成了常规。只要犯罪嫌疑人招供了,就认为“真相大白”。例如,对佘祥林连续搞了10天11夜的“突审”,终于迫使其承认了“杀妻”罪行。于是,办案民警立功受奖,从上到下皆大欢喜—这样的办案模式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近年连续曝光的若干起冤假错案(如山西的“岳兔元杀人案”、湖南的“滕兴善杀人案”),情节竟与佘祥林案十分相似,几乎是“一个模子脱出来的”,更暴露出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早已认定“被杀害”的死者重现人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杀伤力,引起人们对滥用侦查权的质疑,确实是到了应该深刻反思的时候了。
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可以列举许多条,有历史的原因、观念的原因、立法上存在漏洞、缺乏先进的取证手段等,但归根到底还是办案机制、司法体制存在缺陷—尽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采用刑讯手段获取的口供,却照样被用来定案,等于在事实上默许实施刑讯。上级领导提出一些不恰当的口号,或者规定一些不适当的考核指标,也会促使执法民警为了“争先”或“自保”而不择手段。例如,“命案必破”就是一种过高的要求,再配套实施一系列奖惩措施,更使它成了一种硬性的指标,必然会带来某些负效应:一是“不破不立,先破后立”,造成某些隐案;二是一旦抓到犯罪嫌疑人,便夜以继日地突击审讯,“一定要撬开他的钢牙”,增大了造成冤假错案的几率;三是发现错案拒不纠正(如河北聂树斌冤案至今拒不纠正)—认为纠正错案会损伤执法机关的威信,反倒使冤案平反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