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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

  

  本文仅就“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谈三点建言。


  

  一、关于优化侦查权的配置


  

  我国现行侦查权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身又负责对大量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反贪局迅速膨胀,业已占据了检察机关的半壁江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又由它自己决定逮捕和自行决定是否起诉,形成由检察机关一竿子插到底而不受外部监督制约的特殊体制,违反分权制衡的诉讼原理。近年来,有不少省市的检察长和反贪局局长滥用职权一个接一个下台,更充分暴露了这种体制的弊端。二是中纪委肩负反腐败的重任,它在查办高级干部腐败的大案、要案时,事实上需要行使侦查权,目前是以“双规”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有时还要采用某些监控手段,但都没有法律依据,引起人们的非议。这就提出了如何使纪委的反腐败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都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能回避而又最为棘手的问题。出于健全法制的考虑,贯彻“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原则,必须寻找适当的解决办法。


  

  为此,建议将反贪局从检察机关分离出来,与监察部合并,仿效香港“廉政公署”的设置,改称“廉政公署”(或改用“反贪部”名称),归属中纪委和国务院双重领导。凡党政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都由廉政公署负责查办(与公安机关既查处治安案件又办理刑事案件相似)。廉政公署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则对廉政公署管辖的案件负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同时对廉政公署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以上设想的“廉政公署”设置,从组织形式上来看,既是一个国家机构,又是执政党的一个机关(据报道,监察部早已与中纪委合署办公,再将反贪局并人,应是顺理成章之事)。廉政公署既是中纪委的办事机构,又是与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并列、专门管辖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三个侦查机关。中国现实的国情,本来是由党管干部,要对腐败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党员)进行查,没有执政党的纪检部门参与根本无法进行。将党内纪律检、国家行政监察和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三个机关合并,运转来更为方便。这样改革,至少有三大好处:一是实行侦、控分,克服了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活动难以监督的弊端;二是有利妥善解决中纪委查办大案、要案需要行使侦查权却于法无据的题(改为“廉政公署”,既可名正言顺地行使侦查权,又可以法采取各种监控措施);三是可以使监察部摆脱有责无权、监乏力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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