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国民经济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犯罪率的增长,国家有能力为刑事诉讼的运作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国民经济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状况是影响刑事案件处理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考察作为影响案件处理质量重要因素的司法投入时,仅仅关注国民经济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是不够的。因为即使一国国民经济以及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非常快,但如果其犯罪率增长更快,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财政对司法的投入很难长期与犯罪率保持同比高速增长,因而司法机关能够投入每起案件的经费仍会减少,案件处理质量极可能随之降低。由此可见,最终决定案件处理质量的不是国家能够投入司法系统的经费总量,而是国家能够投入司法系统的全部经费与司法系统必须处理的全部案件总数的比值,也即案均司法经费。在国民经济、财政收入以及犯罪率均呈增长趋势的情况下,只有国民经济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犯罪率的增长速度,案均司法经费才能不断增加,案件的处理质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前文的研究已经表明,我国国民经济以及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非常快,犯罪率也在不断增长,那么,国民经济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是否超过犯罪率的增长呢?回答是肯定的。如前所述,从1986年到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0,275.2亿元上升到159,878.3亿元,净增14.56倍,财政收入从2,122.01亿元上升到26,396.47亿元,净增11.44倍,而同期我国犯罪率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这一数字。从表二来看,从1986年到2004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从547,115起上升到4,718,122起,增长7.62倍。这一增长速度看起来非常快,但相对于净增14.56倍的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净增11.44倍的国家财政收入而言,这一比例显然不算高。
另外,检察机关起诉以及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又远远低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因而相对于检察机关起诉以及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而言,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更快,因此,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国家财政有能力为司法的运作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从表二来看,从1986年到2004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由257,219起上升到612,790起,只增长1.38倍,这一增长率不到同期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八分之一。换言之,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是同期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增长速度的8倍多。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增长速度更慢。从1986年到2004年,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数量从299,720起上升到647,541起,仅增长1.16倍,这一增长率只有同期财政收入增长率的约十分之一。换言之,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是同期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增长速度的10倍。在此情况下,以司法经费不足为由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显然不能成立。
【作者简介】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如陈光中教授的“专家建议稿”建议确立“派遣秘密侦查员和诱惑侦查”、“监听通讯”以及“心理测试检查”制度;徐静村教授的“学者建议稿”建议确立“监控通讯”、“派遣秘密侦查员”制度;陈卫东教授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建议确立“心理测试检查”、“监听”、“诱惑侦查”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赴英考察报告”,载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23
John Baldwin,The Police and Tape Recorders,The Criminal Law Review,1985,November,p.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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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55-62
陈永生:“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
田宫裕:“被告人地位及其口供”,载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及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299。
各国犯罪率的数据参见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unodc.org/pdf/crime/eighthsurvey/8pv.pdf.
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分别计算,并与英国并列,作为四个国家和地区。
犯罪率比中国低的13个国家是:阿尔巴尼亚(168.35)、阿塞拜疆(189.92)、玻利维亚(353.48)、萨尔瓦多(697.55)、缅甸(37.51)、尼泊尔(36.78)、菲律宾(107.3)、特阿拉伯(386.54)、阿曼(464.22)、科威特(831.19)、巴拿马(716.26)、秘鲁(604.21)、摩尔多瓦(853.16)。
各国犯罪率的增长情况参见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unodc.org/pdf/crime/eighthsurvey/5678svc.pdf.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展示是双向的,这一点学界已有较多介绍和阐述,此处不赘述。其实,按照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向辩护方展示证据后,辩护方也应当将本方掌握的部分证据告知控方。换言之,传统上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是双向的,而大陆法系国家阅卷制度是单向的,这一分野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81条规定,在重罪法庭开庭前的预备程序中,检察院和民事当事人应当把自己希望传唤的证人的名单通知被告人,同时,被告人也应当把自己希望传唤的证人的名单通知检察机关,并在必要时通知民事当事人(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228页)。《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条也作出了基本类似的规定(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展示是双向的,这一点学界已有较多介绍和阐述,此处不赘述。其实,按照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向辩护方展示证据后,辩护方也应当将本方掌握的部分证据告知控方。换言之,传统上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是双向的,而大陆法系国家阅卷制度是单向的,这一分野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81条规定,在重罪法庭开庭前的预备程序中,检察院和民事当事人应当把自己希望传唤的证人的名单通知被告人,同时,被告人也应当把自己希望传唤的证人的名单通知检察机关,并在必要时通知民事当事人(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228页)。《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条也作出了基本类似的规定(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
值得注意的是,这4年基本上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自1992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每年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