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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下)

  

  其二,犯罪率的增长是否超过国民经济,尤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由于国家财政对各部门(如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各领域(如教育、科技、文化等)的投入通常必须平衡兼顾,很难不顾其他部门和领域的需要,长期大幅度地、根据犯罪率的迅猛增长不断加大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投入,因此如果犯罪率的增长超过了国民经济,尤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立法机关在建构新的制度时就必须特别谨慎,否则很可能导致新建立的制度因缺乏相应的物质条件作支撑而在实践中被扭曲,甚至被架空。反之,如果尽管犯罪率增长非常快,但是国民经济,尤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更快,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财政能够为司法的运作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那么立法机关在建构新的制度时就无须过分考虑经费的制约。


  

  基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我国当前部分地方办案机关经费紧张不应成为立法机关建构新的制度的障碍,以此为由反对在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不能成立的。


  

  (一)我国实践中办案经费紧张主要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没有认识到司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公安司法机关经费投入不足,而非因为国家财政经济困难


  

  我国有些公、检、法机关,尤其是中西部基层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确实比较紧张,诚如柯良栋先生所言,“在全国,仍然有不少地方的基层公安机关,连办案人员的基本工资尚不能保证按月足额发放”,但是,仔细考察我国近二十多年国民经济、国家财政以及公、检、法机关人员的增长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之所以有些公、检、法机关办案经费紧张,主要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没有认识到司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公安司法机关经费投入不足,而非由于我国整个国家财政经济困难,无法支撑现行司法制度的运作。也就是说,就国家经济发展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而言,我国完全有能力为司法的良性运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非常快,许多年份超过10%。从下表(表二)来看,从1986年到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0,275.2亿元上升到159,878.3亿元,净增14.56倍。这19年中,按绝对数量计算,多数年份增长速度都超过10%,即使按可比价格计算,也有9年超过10%,几乎占一半年份。


  

  由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非常快,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也非常快。从表二来看,从1986年到2004年,我国财政收入从2,122.01亿元上升到26,396.47亿元,净增11.44倍。这19年中,按绝对数量计算,有15年财政收入增长率超过10%,增长率在10%以下的只有4年(86、87、88、91)。[14]此外,这19年中,还有4年财政收入增长率超过20%,如1993年高达24.8%,1994年高达20.0%,2001年高达22.3%,2004年高达21.6%。


  

  与国民经济以及国家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财政部门对公、检、法机关经费投入的增长速度却极其缓慢。从1986年到2004年,我国检察机关的人数从140,246人上升到211,230人,19年仅增50.6%。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的人数资料不全,但从能够收集到的数据来看,人数增长也非常缓慢。从1986年到1991年,公安机关从120万人增长到148万人,6年仅增23.3%;法院从162,486人上升到200,134人,6年仅增23.2%。


  

  (图表略)


  

  不仅与国内生产总值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相比,财政部门对公、检、法机关的经费投入增长缓慢,即便相对于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而言,这一增长速度也极其缓慢。从1986年到2004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由257,219起上升到612,790起,净增138.2%,而如前所述,同期检察机关的人数只增长50.6%,不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增长率的一半。从1986年到1991年6年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由547,115起上升到2,365,709起,净增332.4%,而同期公安机关的人数只增长23.3%,增长率甚至不足立案增长率的10%;从1986年到1991年,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数量由299,720起上升到427,840起,净增42.7%,而同期法院人数只增加23.2%,只有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增长率的一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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