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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下)

  

  四、被害人权利保护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在《问题》一文中,柯良栋先生认为:“在当前研究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时,有些观点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一种倾向,即过于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忽视、轻视保护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结果导致“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保护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之间不平衡”,因此他主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尊重和保护;对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样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主张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以此为由反对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则有欠妥当。


  

  (一)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不矛盾,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必然削弱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流行一种观念,认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一对相互冲突的矛盾,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必然削弱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因此要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就不应过分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实际上,这种理解是偏颇的,因为刑事诉讼所保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其所保护的被害人的权利是有相对明确的界限的,一般不会发生冲突。具体而言,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言,刑事诉讼保护的是其在实体上不被错误定罪或轻罪重判以及在程序上受到人道、公正的对待的权利,而非保护其一切权利;就被害人的权利而言,刑事诉讼仅在于保护其合理的报复欲望和赔偿请求能够得到实现,而非保护其一切主张和请求,因而通常情况下,这两者能同时兼顾,一般不会发生矛盾。


  

  首先,刑事诉讼绝大多数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由于任何程序,包括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而正当程序的内核在于要求对每一位程序参与者都给予人道、公正的对待,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正当程序不仅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人道、公正的对待,而且要求对被害人给予人道、公正的对待,因而,刑事诉讼绝大多数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譬如,按照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立法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后,甚至自侦查阶段,辩护方就有权查阅控方全部或部分案卷材料。一般认为,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即使辩护方在庭前掌握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从而为法庭辩护做准备。其实,这一制度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按现代西方各国立法的规定,案卷材料的展示是双向的,[12]不仅辩护方有权查阅控方案卷,控方也有权了解辩护方部分证据,控方了解辩护方证据对于协助检察官准备法庭公诉,从而有效证实和惩罚犯罪、抚慰被害人遭受的心理伤害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另外,刑事诉讼中虽然有些制度主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取向,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意义不大,但这些制度一般不会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造成消极影响。如前所述,由于刑事诉讼所保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其所保护的被害人的权利是有相对明确的界限的,因而在各自的正当范围内,对一方权利的保护一般不会损及另一方。譬如,西方许多国家立法规定,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无力聘请律师的,国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非常重要,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没有正面助益,但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不会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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