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下)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下)



——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

陈永生


【摘要】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稿拟确立的许多制度受到了来自实务部门不少学者的强烈反对。反对者所持观点及其论据均不能成立:首先,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确立的诸项制度与我国国情没有冲突,我国在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制度方面没有障碍;其次,根据联合国统计,我国犯罪率以及严重暴力性犯罪发案率均不高,以犯罪率急剧上升以及暴力性犯罪频发为由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论据不足;另外,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一般不会发生冲突,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也非常关注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最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犯罪率,以司法经费困难为由反对建构新的制度不能令人信服。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国情;犯罪控制;被害人权利保护;司法经费
【全文】
  

  三、犯罪控制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在《问题》一文中,柯良栋先生认为:“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各种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期”,并且他认为:“从国际经验看,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期,是社会结构剧烈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比较活跃,通常情况下违法犯罪数量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增长。”因此他认为,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不应过分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以致削弱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机能,应当“赋予执法机关更多、更有效甚至是特殊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出现更大规模的犯罪浪潮”。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不可偏废的两大价值目标,柯先生强调修改刑事诉讼法不应过分弱化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机能无疑是正确的。实际上,这也正是为什么许多学者在主张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同时,强烈建议将特殊侦查手段规定为法定侦查措施的关键原因。[1]然而,以我国现阶段犯罪率不断升高为由反对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则有欠妥当。


  

  (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非截然对立,强化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必然削弱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机能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美国学者帕卡于1964年提出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模式的一对范畴。虽然基于类型化分析的需要,帕卡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定位为两种相互对立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两者并不冲突;即便发生冲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也能够实现这两者的相互兼容。


  

  1.刑事诉讼绝大多数制度都既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控制犯罪,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发生冲突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只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而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权利,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只是对真正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非要求对一切有罪或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进行惩罚,因此,就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以及保护无辜者不受错误追究而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着基本相同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中许多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而且有利于控制犯罪。以柯良栋先生强烈反对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为例,通常认为这一制度有利于遏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因而有利于保障人权,但实际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的功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英国,早在上世纪60年代中叶,就有人主张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录音,但警察部门一直强力反对。80年代后期,警察系统的态度发生了急剧变化,因为试验证明,录音录像对警方指控犯罪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人们很少对录音和录像的真实性产生疑问,使警察的讯问笔录被法庭采纳的概率大大提高”[2]。有学者甚至认为,“警察是这项制度的主要受益者。参与实验的警察发现,由于不必纪录,因而他们在讯问时能够乘胜追击。”[3]还有学者在试验过程中发现,“警察把讯问录音作为免受错误指控的一种保护机制,他们完全支持我们的实验。”[4]实际上,在中国实践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追诉犯罪的积极意义也得到了印证。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开始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至2007年已在全国全面落实。据媒体报道,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讯问手段,而且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