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确立的诸项制度受国情的影响都非常小,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稿还是对其进行了很“中国化”的处理,而没有全盘移植西方国家的做法。譬如,对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征求意见稿只在文字上照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表述:“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承认有罪”,而没有像许多西方国家那样,同时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再如,就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而言,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一方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像英国那样,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在这种情况下,实践部门仍有学者对此持强烈反对意见,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映了当今世界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考虑《公约》的规定
在《问题》一文中,在阐述了因国情不同,因而我国不应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做法之后,柯良栋先生对主流观点认为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各国批准国际公约一般是要经过长时间的考虑和准备的,是在其国内各方面的条件基本具备时而慎重作出的选择和决定。”此外他还认为,许多西方国家都是在签署该公约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后才批准该公约,我国签署该公约尚不到十年,因而对该公约的借鉴应非常慎重。
笔者认为,《公约》反映了当今世界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并且我国签署该公约已近10年,在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仍然反对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是欠妥的。
1.《公约》反映了当今世界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基本共识,联合国绝大多数成员国都加入了该公约
虽然在文字表述方面,《公约》的许多条款,尤其是有关刑事司法的许多条款与西方不少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非常类似,但《公约》并非仅代表西方人权观念。实际上,《公约》是在联合国成立后,各国鉴于对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严重践踏人权教训的反思,根据《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保障人权的条款制定的。当时参与起草《公约》的不仅包括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包括发达国家,而且包括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人权观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各国在讨论过程中进行了反复磋商和妥协,有些只反映部分国家人权保障观念的条款在讨论过程中已被删除,因此现在保留下来的《公约》的各项条款反映的是各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基本共识,是成员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获得证明:第一,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据联合国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11月1日,联合国192个会员国中,已有160个(83%)批准了该公约,另有5个国家已经签署,尚未批准;已有108个国家批准了《第一任择议定书》,另有7个国家已经签署,尚未批准;已有59个国家签署了《第二任择议定书》,另有7个国家已经签署,尚未批准。不仅如此,当今世界有近85%的国家都将《公约》中规定的公民权利规定为国家的法律义务[14]。第二,加入该《公约》的不仅包括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包括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前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及蒙古都加入了《公约》;不仅如此,现在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朝鲜、越南也已分别于1981年、1982年加入了《公约》[15]。第三,不仅发达国家都加入了《公约》,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也加入了《公约》。根据联合国2002年的统计,全世界有49个最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35个国家,占最不发达国家总数的71%)也加入了《公约》[16]。
2.签署国际公约意味着一国初步同意加入该公约,因而此后批准距签署《公约》的时间不应太长
国际公约的缔结大体包括三大步骤: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签署)、表示同意接受公约的约束(批准)。就必须经过批准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公约而言,虽然签署并不表明正式加入该公约,但签署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理,签署不仅是对公约约文的一种认证,而且表明签署国初步同意加入该公约,因此按惯例,在签署公约后,签署国就不得实施有损该公约目的和宗旨的行动[17]。正因为如此,从国际实践来看,虽然由于种种原因,确有极少数国家在签署公约后长时间不予批准,但多数国家在签署公约后都积极对本国法律进行修改,从而在短期内予以批准。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言,虽然确有少数国家批准距签署的时间较长,如新西兰10年、意大利11年、萨尔瓦多13年、美国15年、爱尔兰16年,但绝大多数国家批准距签署的时间通常都在10年以内,如日本、西班牙、秘鲁、厄瓜多尔、突尼斯等国签署1年后就予以批准,葡萄牙、伊拉克、保加利亚、摩洛哥、马达加斯加、哥斯达黎加等国签署2年后就予以批准,智利、哥伦比亚、乌兹别克斯坦、约旦、塞浦路斯等国签署3年后就予以批准,瑞典、挪威、丹麦、南非等国签署4年后就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