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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上)

  

  2.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不构成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作不可克服的障碍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但笔者认为,这种差距不会影响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确立的诸项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运作。道理在于:首先,我国现在的贫困主要是一种相对贫困,也即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贫困,如果纵向与历史上相比,我国已不算贫困,甚至可以说相当富裕。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6年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已达26,847.05亿美元,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按2006年的外汇汇率计算,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达16,000余元,对照中国1980年代的标准(认为“万元户”就已经很富裕),人均(而不是户均)16,000元显然不低,甚至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即便是在我国被认为侧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比较“激进”的某些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依赖程度也不高。也就是说,只要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这些制度就能有效运作,而并非必须达到与西方国家一样高度发达的程度。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不仅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确立了这一规则,许多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我国低的国家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如菲律宾宪法第3章第12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条和本章第17条规定而取得的任何口供,不得认定为对其本人不利的证据。”[9]拉丁美洲小国洪都拉斯也在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规定,该国宪法第88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规定的是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亲属免证权)而取得的证词都是无效的。”[10]


  

  3.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没有悬殊到严重影响刑事诉讼制度运作的程度


  

  受地理位置、人文资源以及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系单一制国家,实行的是大体相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并且为实现社会公平,中央政府还经常采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从而实现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因而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是有限的,绝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作的程度。从人均GDP来看,排除不具有可比性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东部地区通常只有西部地区的两倍左右。譬如,2006年,东部的广东人均GDP为3630美元,福建为2740美元,山东为3040美元,最西部的西藏为1360美元,青海为1519美元,新疆更达1890美元。[11]东部地区人均GDP为西部地区的两倍左右,这一差距看起来很大,但相对于国际范围内发达国家人均GDP动辄是不发达国家的数十倍,这一差距显然不算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经济发展条件最为恶劣的西藏,人均GDP也达136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0,000多元,而如前所述,对照我国1980年代的标准,人均(而非户均)GDP10,000多元显然不是一个很低的数字。


  

  从各国经验来看,由于不发达地区劳动力成本较低,经济发展天然存在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辐射的趋势,因而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通常是有限的,一般不会悬殊到严重影响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作的程度。譬如,与我国国情极为相似的印度,人均GDP比我国低,[12]地区发展也非常不平衡,[13]但是印度立法对刑事诉讼中以保障人权为侧重点的许多制度都作出了规定,如印度宪法20条规定:“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第22条对逮捕和监禁的程序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任何被逮捕者,如未速告被逮捕之理由,不得予以拘留监禁,不得剥夺其与本人选定的律师商谈,以及由本人选定的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第2款规定:“被捕监禁人应于被捕后24小时内(从逮捕地点至治安法庭的路程所需时间除外),提至最近的治安法庭;未经治安法官允许,任何人不得被拘留监禁超过上述期限。”


  

  4.以我国对社会的管理、控制能力不如西方为由反对借鉴西方刑事诉讼的合理做法是不能成立的


  

  在《问题》一文中,柯良栋先生认为,我国管理、控制社会的措施和力度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因而我国在移植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时应当慎重。笔者认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考虑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控制能力无疑是正确的,但认为我国管理、控制社会的措施和力度不如西方国家并由此得出我国不应移植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合理做法的结论则是错误的。虽然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流动性增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控制力度确有减弱的趋势,但总体而言,我国对社会的管理、控制体系目前尚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社会进行严格控制的许多手段尚未完全解除,因而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控制能力还非常强大,可以说是西方国家望尘莫及的。譬如,我国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及与之配套的居民身份证制度,有专门针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制度,有严格的人事档案制度,有触觉几乎遍及全国每一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制度,我国的许多单位,尤其是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不仅具有经济管理职能,而且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能,等等,这些制度绝大多数都是西方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所没有的,因而我国对社会的管理、控制能力比西方国家强而不是比西方国家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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