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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上)

  

  对柯先生的发言,与会多数学者表示反对。在此后的小组讨论中,许多学者都就柯先生的发言发表了不同意见。


  

  2006年12月底,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次研讨。这次研讨的《征求意见稿》坚持了前几稿的基本思路,此前刑事证据立法以及修改刑事诉讼法研讨过程中形成共识的一些内容得到保留并被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07年2月初,柯良栋先生对其在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上的发言进行整理和修改,在2007年2月11日的《法制日报》上正式发表,正式发表时名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与在年会上的发言相比,《问题》一文删除了对理论界主张降低审前羁押率进行质疑的第五部分,其他内容与年会发言基本一致。


  

  2007年8月21日,公安部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联合举办了一次完善侦查程序的研讨会。在研讨过程中,柯良栋先生对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表示强烈反对。[5]


  

  2007年9月21日,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兰州举行。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刘国祥先生在小组发言以及代表第一组向大会作总结发言时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阐述了与柯良栋先生基本相同的立场,如他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保障人权不应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建构新的制度时应当考虑司法成本,等等。在提交会议的论文中,刘国祥先生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不完善为主要论据,强力论证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不应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


  

  实务界部分学者对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尤其是对人大法工委修改刑事诉讼法征求意见稿拟确立的诸多制度(为行文简洁,以下将“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稿拟确立的诸多制度”简称为“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确立的诸多制度”)的质疑对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来,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由于实务部门部分学者强烈反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日程被一再推迟,并最终直到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最后一次会议,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也未能提交讨论。不仅如此,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200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未能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日程。[6]


  

  那么,来自实践部门,尤其是公安系统对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确立的诸多制度的反对意见能否成立?如果不能成立的话,原因何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决定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方向。笔者注意到,尽管在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柯良栋先生发言后,许多学者都发表不同意见,甚至表示愤慨,但迄今为止,尚无学者对此给出有强有力的回答。而如果对来自实务部门的质疑,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保持“失语”状态,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回应,那么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能真的前景堪忧。基于此,本文试图对实务界部分学者对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确立的诸多制度提出的质疑进行深入剖析,以求为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基本方向的廓清贡献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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