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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上)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上)



——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

陈永生


【摘要】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稿拟确立的许多制度受到了来自实务部门不少学者的强烈反对。反对者所持观点及其论据均不能成立:首先,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确立的诸项制度与我国国情没有冲突,我国在确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制度方面没有障碍;其次,根据联合国统计,我国犯罪率以及严重暴力性犯罪发案率均不高,以犯罪率急剧上升以及暴力性犯罪频发为由反对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论据不足;另外,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一般不会发生冲突,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立法机关也非常关注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最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犯罪率,以司法经费困难为由反对建构新的制度不能令人信服。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国情;犯罪控制;被害人权利保护;司法经费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自全国人大法工委2001年11月30日组织刑事证据立法第一次讨论,[1]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启动六年有余。在此过程中,学界推出了多个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建议稿,[2]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多次组织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学者、专家反复研讨,[3]有些学者还就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试点。[4]通过这些研讨和试点,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共识开始形成,如理论界多数学者以及人大法工委都认为,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借鉴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尤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从而为我国未来批准《公约》创造条件;应当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权利的保护,从而矫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过分偏重打击犯罪而不太重视保障人权的弊病;应当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从而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等。不仅如此,以上共识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近年推出的几个有关刑事证据立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了体现,如2001年11月30日证据立法第一次讨论稿、2002年6月25日证据立法第二次讨论稿以及2006年12月底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侦查人员讯问可能被判处10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一方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步录音录像;采用刑讯逼供、威胁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外,2004年10月15日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次讨论稿以及2006年12月底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都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第一次讯问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提供辩护;自侦查阶段,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即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笔录,到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等等。


  

  然而,以上修改思路受到了来自法律实务界,尤其是公安系统不少学者的反对。在2006年9月26日杭州举行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先生对以上修改思路提出了全面质疑。质疑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能脱离中国国情,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第二,修改刑事诉讼法绝不能削弱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的功能,当前我国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期,必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及时赋予执法机关更多、更有效,甚至是特殊的措施和手段,而不应过分限制公安司法机关权力的行使;第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既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师权利的保护,也要对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不应对不同主体实行“双重标准”;第四,审前羁押对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当前治安形势严峻,简单要求降低审前羁押率是不科学的;第五,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将成本核算作为予以考虑的重要问题,如果把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得非常复杂,必然导致成本飞涨,超出国家编制和财政的承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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