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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制度空间和发展方向

  

  其三,直接对民间组织的分类带来了困难。根据现行的管理法规,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这种分类既不能穷尽现存的各类民间组织,三类民间组织之间又交叉重叠,难以分清。例如,大量的民间组织事实上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按照法律规定,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就不是民间组织,而是企业组织。还有广泛存在而且社会作用极其重要的公民自治组织,像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也难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归类。


  

  对民间组织的分类没有确定的类型学标准。国内对民间组织的分类主要有三种,一是民政部的,即官方的分类;二是借用联合国或国外研究机构的分类方法;三是国内学者提出的、至今没有相对一致的各种分类标准。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民政部将纳入其管理的民间组织分为三大类别。一是社会团体,即“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二是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三是各类公益性基金会,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②。「引自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参见民政部官方网站法律法规:http ://www.mca.gov.cn/policy/index.asp.」


  

  对数量最多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又将其分为四类:一是学术性团体,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交叉科学研究的团体;二是行业性团体,指由同行业的企业组织的团体;三是专业性团体,指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依靠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四是联合性团体,指人群的联合体或团体的联合体,如工会①。「吴忠泽主编《社团管理工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第6页。」


  

  一些学者指出,政府管理部门的分类虽然便于操作,但过于简单,不利于深入分析。在国内尚未发展起一整套成熟的对中国的民间组织分类标准之前,他们主张借用国外的标准。一是联合国的产业分类标准(ISIC ),它将非营利组织分成3个大类15个小类。即教育类,包括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和成人教育;医疗和社会工作类,包括医疗保健、兽医和社会工作;其他社会和个人服务类,包括环境卫生、商会和行业协会、工会、娱乐组织、图书馆、博物馆及文化、体育和休闲组织等。二是西方国家一些专业研究机构的分类标准,例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基本上采用美国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制定的分类法,将中国的民间组织分成12个大类27个小类:文体类、教育类、卫生保健类、社会服务和救助类、生态环境保护类、社区服务类、咨询类、公益基金及志愿服务类、国际交流及援助类、宗教类、行业类和其他②。「详见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5-6页。」


  

  近年来,随着对民间组织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纷纷提出了多种分类方法。例如,根据民间组织的法定目标,将社会团体分成会员互益型组织、运作型组织和会员公益型组织三类;根据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将其分为官办、半官办和民办的三种;根据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形式,将它们分成有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不明确三类;根据是否实行会员制,将其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两类;根据其组织结构的松紧程度,将其分为松散型、紧密型、金字塔型、网络型等;根据其服务对象,将民间组织分为“公益型”和“互益型”两类,等等。


  

  一些学者为了周延对各种民间组织的分类,引入了主体加功能的分类标准,并将目前中国的全国性社团分为十七类。③「分别参见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7页;王颖等《社会中间层》(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第70页;杭州市民间组织党建研究课题组《加强民间组织中党的建设工作思考》,载《组织人事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万江红、张翠娥《近十年我国民间组织研究综述》,载《江汉论坛》2004年第8期;王颖、孙炳耀《中国民间组织发展概况》,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5页。」


  

  形形色色的民间组织都各有自己的属性和特征,人们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属性和特征对民间组织进行归类,从而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标准。例如,从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来看,可以将其分成合法的与非法的;从其活动目标来看,可以分为公益性的和非公益性的;从其活动内容来看,可以分为行业性的和综合性的;从其活动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全国性的和地区性的;从其活动经费来看,可以分为政府资助的、社会捐助和自筹的,等等。因而,对民间组织有众多不同的类型学和分类方法,不足为奇。但是,分类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理解或更好地管理各种民间组织。对民间组织的研究和管理,属于两个有紧密联系但又有区别的范畴,必然会有重要的差别,包括类型学的差别。据此,我们在这里分别从学术研究和行政管理两种角度提出民间组织的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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