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机关更新执法观念的必要性
上述执法观念的产生和延续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曾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左倾思潮”是导致检察机关执法观念陈旧滞后的原因之一。受其影响,一些检察人员的思想中仍然存在着长官意志、官僚意识、等级特权等传统观念,以及军事斗争和阶级斗争的思维习惯。其次,从现实的角度看,中国社会的现状和法治环境也是制约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重要原因。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而且仍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不断给执法机关提出新的要求乃至挑战,而执法人员的思想方法和思维习惯没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没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另外,中国社会整体的法治环境也存在很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还是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些环境因素自然也会影响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最后,从自身的角度看,检察体制设计不尽合理和检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影响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一个原因。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构的设置缺乏独立行使职能的制度性保障。尽管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力,但是在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在财政和人事等方面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因此很容易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干扰乃至干涉,例如,有的地方政府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超越检察职权范围的服务等。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管理行政色彩浓厚,检察长及其他部门负责人扮演的往往是行政长官而非司法官员的角色。三是检察人员的法律职业化程度不高,一些检察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缺乏检察职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很难养成法律职业人的信仰、理念和思维习惯。
当前,检察机关必须更新执法观念,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更新执法观念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这是当代中国人民的奋斗目标。这个宏伟目标给检察机关提出了特别重要的要求,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遵从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案,应该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精神代表了检察人员的职业信仰和人生追求。检察人员只有确立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执法观念,才能完成这一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