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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四、传统历法影响法律时间在近现代中国的延伸


  

  传统历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无疑是一部关于时间的国家大法,并且在理念和内容上都决定了法律时间的设置和表达。然而,随着清朝的终结和民国的建立,特别是随着民国以法确立改行阳历(即公历),传统历法就丧失了国家大法的辉煌地位。但是,传统历法却并未因此而退出“江湖”,它从此转化成了民间习惯法,以一种既顽强又富生命力的态势,继续影响乃至决定着中国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特别是民众关于时间的安排。


  

  1912年1月1日晚间,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然而,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当场发布的第一道法令,不是关于军事、政治或外交的,而是《改用阳历令》,宣布自本日起在全国改行阳历。可见,传统社会“颁朔”的政治意义———“历法是统治权的象征”依然在新政权中得到了清晰的展现。不过虽如此,毕竟引进和确立了具有西方文明的阳历,表达的是力图与旧传统割裂的进步意义。也正因为改行阳历,传统旧历从此在中国土地上退出了国家正统的法律角色。


  

  然而,令民初政府始料未及的是,传统旧历的影响力并未随着一纸法令而云消雾散。由于传统历法几千年来以时间大法形式作用于社会,已然成为了中国民众赖以生活的浓厚习俗文化。因此,客观的事实则是:一方面官方在行用阳历,另一方面广泛的民间社会则仍然生活在传统旧历的时间语境中,从而形成了民初历法上的“二元社会”格局,而且往往是旧历为主、阳历为辅。如同某些地方志记载:“民国创兴,……军、政俱用阳历,民众、农、商,凡年节一切仍用阴历。”[25](P741)以至于在过新年问题上出现了所谓“民国之新年”与“国民之新年”的二分现象。(如1913年2月11日《大公报》载署名梦幻的文章《闲评一》说:“盖前此之新年,民国之新年也,可谓之新民国;今此之新年,国民之新年也,可谓之新国民。民国之新年,乃前总统纪元受命之新年,今总统承祧继统之新年也,故凡享民国权利者,均得而庆之。国民之新年,乃四千余年祖传之新年,四百兆人普通之新年也,故凡负国民义务者,不得而忘之。”正因为这种历法上的“二元社会”格局十分明显,当时有好事者曾作春联调侃:“男女平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阴阳合历,你过你的年,我过我的年。”参见王锡彤:《抑斋自述》,郑永福等点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这种“二元”格局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呈现出国家法律制度与民间行为习惯在时间态度和安排上的不协调乃至矛盾性。因为民国政府制颁的法律中规定的法律时间无疑是以西方科学文明之阳历为坐标的,而作为几千年传统深受“神灵之天”观念和以天干地支纪时之观念熏陶,乃至深入骨髓成为民族基因的广大民间社会,其在日常生活中对时间的安排和考量,又无疑主要是以传统历法为坐标的。比如民国法律规定以阳历新年的到来作为年关交易结算的时间终点,而民间社会却依然普遍以旧历新年除夕作为结算终点。又如根据阳历而设置的法律时间很重视“星期”的时间概念,而几乎忽视甚至漠视旧历中特别在乎的传统节气时间,而传统节气却在民众的日常生活和交易中扮演着极具意义的调节和框架作用,如一般在节气时日里要停止某些交易的发生,特别是停止债权债务的行使和履行。(如在清明节是绝对忌讳债主登门索债,当然债主自己也忌讳出门讨债,这已经成为了民间心照不宣的习惯法则。)特别是民初政府虽然有在去除“吉凶神宿”前提下而允许旧历的存在,但是对民间社会而言却犹如对牛弹琴、痴人说梦,并没有什么法律效果。事实上,除了与官方打交道而不得不遵守阳历时间外,民间社会事关出行、会友、丧葬、嫁娶、交易等社会生活行为在时间的安排上仍然浸淫在旧历“吉凶神宿”的观念架构之中。因此可见,传统历法对民间时间的影响上仍然延续着传统魅力,而民间时间的选择和安排一旦进入有效法律行为的领域,也就附上了法律时间的属性或色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面对民众对旧历时间的如此倚重以及习惯势力的如此强大,官方在推行阳历的同时也不得不放弃干涉而采取调适态度,如明令过完阳历新年,在旧历新年时也放假休息或明令庆贺,以及在商业结算、学校学历等方面适当考虑旧历的时间安排,以适应民间社会强大旧历气氛的反弹。[26]通过这种调适,许多旧历时间得以进入官方法律时间的空间,而这恰恰正是传统历法影响法律时间的直接体现。


  

  无疑,民国时期这种历法上的“二元社会”格局,明显地体现了传统历法在失去法律支柱后依然存在的顽强生命力。可以说,传统历法虽然失去了国家支持,但却依然占据着广阔的民间市场,依然受到民众的执着遵守。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传统历法并没有由于民国政府对它的废除而退隐,而只是由传统的国家法角色转化成为了地道而广泛的民间法角色了。虽然这种“二元”格局的原有状态在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发起的强制废除旧历运动(北伐成功后,为显示与北洋政府新旧历并用的正朔区别,南京国民政府即开始发起废除旧历运动,将阳历定为“国历”,将旧历视为“废历”,并编制新的历书颁行各省,同时发布法令强制查封旧历书。这场运动虽然改变了原先旧历为主、阳历为辅的状况,其最大成果表现在民间的契约、房租、商家结帐等逐步改为阳历办理,但并没有彻底改变阴阳历并行的“二元社会”格局。参见左玉河:《从“改正朔”到“废旧历”———阳历及其节日在民国时期的演变》,《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2期。)中被打破而式微,但传统历法的观念和影响依然在民间社会顽强地传承,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直至今天的中国这种传承还一直在进行着,甚至在某些空间和领域里还找到了新的生长点,正在发芽并破土而出而成为真正的法律时间。这种新的生长点目前主要表现在:一是2007年12月国务院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清明、端午、中秋三大传统节日增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二是近年来江苏泰州市两级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开全国之先出台了一些尊重善良民俗的指导意见,其中就规定有在某些特定时日停止审执等工作,从而取得了很好效果并有进一步普遍推广之势。(泰州市率先将善良风俗引入司法活动的是其下辖的姜堰市法院。早在2004年起姜堰市法院即开始在民事裁判和执行中进行尝试,至2007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2007年3至4月,《人民法院报》多次对姜堰法院的做法进行报道,在全国法院系统、法学界以及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同年6月29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在姜堰经验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作为全面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法院则向全省转发推广,并报告最高法院。同年8月21日至22日,由《人民法院报》和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泰州联合主办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泰州两级法院的做法得到与会专家的充分肯定。同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以“善良民俗引入民事审判”为题对泰州做法进行了详细报道,并附上了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常务副院长肯定点评。2008年12月,在江苏高院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中,姜堰法院总结的该种审判经验获一等奖。2009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来泰州调研,进一步充分肯定了泰州运用善良风俗的做法,并认为值得全国法院系统学习和借鉴。关于泰州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引入善良风俗的经验中,与特定时间有关的做法主要有:在传统节日如中秋、清明、端午、春节等期间,一般不安排开庭和执行,不上门送传票,不开警车到当事人住地;当事人家中有红白喜事、婚丧嫁娶以及其他忌讳时日的,审执工作要尽量避开,等等。此方面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汤建国、高其才主编:《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的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就前者而言,其在发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以及激发民族活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但同时更反映了传统历法对民间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长期以来的持久影响力,现在终成一定正果,并由此决定和影响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时间。很显然,增加三大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不仅使得传统历法在一定的法律意义上影响了现代人的工作和生活时间表,而且还引发了现行法律中一些时间规定的重新调整,以及与该法律时间相关事项的重新规划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就后者而言,在现行司法中尊重传统历法的节日和某些特定时间,同样其由于十分契合民间观念和行为的需求,更能有效解决民间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但同时也是传统历法对现代法律时间进行强烈影响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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