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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三)传统历法决定了法律时间的设置和表达


  

  如前所述,法律时间是一般法律中规定的时间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它反映了一般法律在时间上的“则天”。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则天”:一是历法作为一部时间大法的则天,一是一般法律之立法、司法、修法等的则天。这两种则天实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历法主要是时间则天,要求人们的日常生活、宗教活动等人事的时间安排都得遵循天时;而一般法律的则天则是法律全方位的则天,不限于时间,还有法律施展的空间、理念、价值、精神等等。如明太祖朱元璋在三大法司的选址方位和命名上就模拟了“贯索”星座,体现了对天象的法律设施模拟;又如法律的精神价值从西周开始就贯彻着“以德配天”的理念而去追随“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天德等。(相关具体论述可分别参见方潇:《“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天学视野下君权制约和秩序构建的法律意义》,《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8卷第2辑);《古代中国“天学”视野下的天命与法律价值革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因此,法律时间的设置和表达只是一般法律则天中的一个内容。


  

  虽然历法则天与一般法律则天是两个不同的系统,但两者却有交叉。这个交叉即在于时间领域的则天,即两者存在着时间则天的共性。不过,同样都是时间则天,但历法的时间则天却是决定了一般法律制度中的时间即法律时间的则天。这种决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历法则天在理念上决定了法律时间的则天。正如前述,历法实是一部关于天之时间法则表达的法律,它追求的是天命,符合的是天意。在神灵之天的信仰下,“改正朔,易服色”成了新王朝确立时首先要做成的大事,因为它要以此作为天命降临和社会认可的重大象征;同样,避免“分至乖失”成了王朝存续时必须时刻高度关注的大事,因为要以此来衡量是否适应和紧跟上天的步伐。因此,历法的制定、遵从和精确化的革新是一个王朝政治的头顶大事,而这正反映了历法则天的重大意义,因为唯有首先在第一时间上响应天命,以及唯有时时适应天时,才会得到上天的特别眷顾和持续庇佑。我们知道,法律的内容主要来自于现实生活,而构成人们现实生活中最主要最突出的时间场域则是岁时节庆,而岁时节庆的起源涉及最多的则是天文历法。已有研究表明,节庆依存于天文历法,大多数节庆的起源,如离开了天文历法的研究,简直就无法弄清。[21](P4)正因为如此,清人陈梦雷所编之《古今图书集成》才将“岁功”部分列入“历象”一类,有学者才认为这是“堪称真知灼见”。[22](P205)岁时节庆固然反映了历法的决定因素,岁时节庆之外的时间安排(如时间上的宜忌)则同样有着历法的决定因素。而历法之所以对日常生活的时间安排有决定作用,恰是因为历法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则天而来,是统治政权以国家的名义在第一时间则天而来,以及在统治存续的时间里不断精确化的则天而来。那么,当一部法律将现实生活进行规范之时,其法律时间的则天理念也就自然来源于历法则天。


  

  其次,与前一点相联系,历法则天在内容上决定了法律时间的则天。这也就是说,历法在内容上决定了法律时间的设置。如以《唐律疏议》为例说明。《唐律疏议》关于法律时间的设置主要有这么几类:祭祀时间、服丧时间、公程时间、犯夜时间、徒刑时间、行刑时间、会赦时间、吉日时间等。这些法律时间的内容设置其实基本上受制于历法的框定,或者虽然不直接被历法决定,但从计算上却是离不开历法。如朝廷祭祀特别是大祀,因其是对天地、宗庙等的祭拜,必须选择在十分庄重而恰当的时间进行,而这个时间如冬至等则必须由历法才能确定。如果大祀的时间相关部门没有提前二十天申报祠部,或祠部没有颁告诸司,就要受到处罚。(《唐律疏议·职制·大祀不预申期》)服丧期限的长短虽然体现出丧礼的精神,但唐律规定父母之丧的二十七个月服丧时间则与历法的逢闰问题大有关联。[23]犯夜时间的计算明显依靠历法知识支持,“夜”以刻漏为依准。“昼漏尽”,则顺天门击鼓四百闭门,再到了“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故“犯夜”是为“闭门鼓后、开门鼓前,有行者”。(《唐律疏议·杂律·犯夜》)皇帝赦免特别是大赦时间和唐律中规定的一些吉日时间(如“正月之吉日”、“有克吉日”等)一样,也会根据历日选择吉日进行。虽然公程时间和徒刑时间其在内容上十分庞杂难说是由历法或历日直接决定,但其时间单位的计算则是按历法或历日进行而无可他依。如唐律规定:“诸称‘日’者,以百刻;计功庸者,从朝至暮”,“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唐律疏议·名例·称日者以百刻》)这样就依凭历法之功将日、年确定,从而将公程时间和徒刑时间的计算予以确定,而“以刻计日”也使其他制度中如保辜辜限时间的精确化有了依准。最能充分体现历法对法律时间在内容和计算上予以决定的是行刑时间。正如前述,唐律规定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执行死刑,否则要处徒刑一年;即使在秋冬可以行刑时间,也不得在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断屠月日、禁杀日、例假日、雨未晴、夜未明等时刑杀,否则要处杖刑八十;即使对有些死刑决不待时不受秋冬行刑之限制,但如果在断屠月、禁杀日执行,也要处杖刑六十。(《唐律疏议·断狱·立春后不决死刑》)显然,这个行刑时间的规定几乎全部涉及到历法和历日的宜忌问题,因为诸如立春、秋分等节气、朔望、上下弦等都得由历法来确定,而诸如断屠月日、禁杀日、祭祀致斋日、雨未晴、夜未明等都与历日的宗教因素和宜忌问题密切相关。由此可见,作为中国古代法典中具有代表性和顶峰性的唐律,其法律时间的种种设定几乎都逃不出历法的决定和影响,历法作为集政治宗教和技术知识于一身的时间大法牢牢地控制和导引着法律时间。


  

  因此,在传统历法与法律时间的关系上,历法从理念和内容上决定了法律时间的表达和设置,反过来说,法律时间的如何表达和设置也正好反映了历法知识。这就好比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样。也就是说,在时间的则天问题上,历法是时间大法,因而是母法,而一般法律制度中规定的时间则是时间小法,它的内容由历法所孕育和决定,因而是子法。当然,历法的时间则天不可能全面地通过法律时间反映或表达出来,因为涉及某个法律内容的时间规定毕竟是有限的,况且人类的法律不可能全面洞悉天地法则(今天称自然法则),而只是极微小部分的认知。事实上,在古代场景中,作为有意志、有人格的神灵之天,它也不愿意人类能够全面看清和洞察它,而是反过来,只有天才能全面地主宰人类。历法其实也并不是表明人类对天的时间步伐进行了全面领悟,在中国古代它也只是在技术观测和数据计算上趋向于合理化和精确化,但在观念上却几千年无甚变化而一直匍匐在上天的神明之下。比如,中国古代历法的节日安排,并不是对一年的时间做出单纯的物理划分,而是把一年的时间推移看成是阴阳的转换,并根据阴阳观念将节日有序地排列于历法中。[24](P73)虽然这样的节日安排有着内在的关联性和强烈的节奏性,也与农业生产的文化积淀有关,但不可否认,这样一种以阴阳观念的节日安排的背后则是基于对神灵之天的认知和信仰,虽然人们习惯着“年复一年”、“节复一节”地过着节日,但其每一个节日的理论基础却自始自终被淹没在神秘之中。试想,又有哪一个节日不蕴藏着一个或二个神话母题或宗教信仰呢?因此,与此相适应,受制于历法的法律时间虽然不可能全面反映出历法的则天内容,但同样却浸透着神性的因子,散发着神性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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