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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三、传统历法与法律时间的关系


  

  (一)关于法律时间


  

  本文所谓的法律时间,主要是指在法律中规定的时间,这些时间从宏观方面可体现为该部法律何时公布、何时生效以及(或)何时失效,从微观方面可体现为法律中各种具体制度的时间条件和限制,如节气纳入、期限长短、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以及某个特定时间等的确立。法律时间主要体现在一个个与具体制度紧密相关的微观方面。可以说,无论古今中外,一部法律一定会规定有多多少少的法律时间,否则缺少了时间标尺,法律的空间就无从实施运行。我们应该知道,万事万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缺少任一都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时空的两者关系中,同样缺少其一则必不存其二,时空两者本身即交融一体。某种意义说,空间依赖时间而存续,时间凭借空间而伸展,时间空间化与空间时间化都可成立。法律时间就是建立在时空交融基础上的针对制度所涉时间的一种法定表达,也就是说,这样的时间不再是一般世俗意义上的无约束力的时间,而是把它从世俗之流中提取出来并置入法律框域之中,从而具有了法律的一切属性。


  

  然而,就中国古代场景而言,法律时间呈现出与现代对应物天壤之别的特性和意义。也就是说,虽然古代法律时间与现代法律时间在法律规定而具有法律属性上存有共性外,其时间内核的本体含义却是相差甚大的。现代的时间观念作为西方科学的产物,无疑是一种纯粹的物理的测度体系,具有不可逆转的线性。然而,对于中国古代的传统时间观来说,物理测度的时间概念并不发达,并不构成时间观念史的主导地位,而只居于一个从属的位置。“由于中国人对待生命和宇宙有着与西方人完全不同的看法,所以他们既没有很纯粹的测度时间概念,也没有对时间之流的那种痛彻心肺的感觉。中国人的时间观活跃在本源性的标度时间经验中,对‘时’、‘机’、‘运’、‘命’、‘气数’的领悟,构成了中国传统时间观的主体。”[17](P30)可见,中国古代的时间观承载着丰富的精神内容。正如前述,中国古人的测度时间体系始终不纯,而是始终携带着对人事的特定意义出现。比如,中国古人很早就用天干地支来标度时间,这样的时间不仅由于六十甲子的不断轮回而具有了循环性,而且由于标示它的十天干和十二地支本身具有的生命意义,(关于十天干和十二地支的生命意义,如“甲者,言万物剖符甲而出也”、“乙者,言万物生轧轧也”等;“子者,滋也。滋者,言万物滋于下也”、“丑者,纽也,言阳气在上未降,万物厄纽未敢出也”等,具体可见《史记·律书》之详细描述。)也使得它在任何一个时间都具有特定的生命意义。


  

  比如中国古代的秋冬行刑制度。按现代刑罚观念,对一个罪犯生命的剥夺其意义只在于要终止其生命迹象,而并不特别关注生命被终止的时间问题。然而,中国古代在天时观念下,任何人事的发生都须在适当的时间域值中进行,否则就会招致天的不满。古人通过对大自然的经验观察以及对天的心得体会,认为春夏是万物生长季节,表明天时主生;而在秋冬万物则呈现出一片凋零景象,表明天在此时为主死。人作为神灵之天的创造物和主宰物,同样与其他万物一样遵循着这个天时主旨。因此,为适应天意天时,故执行死刑当在秋冬进行。如果说秋冬行刑只是从大的时段上反映了天时,那么对一些特殊月份和日子的禁止死刑则是从小的时段上以符合天时。


  

  中国古人之所以有如此时间观念,显然是在信仰神灵之天主宰一切之观念下的产物。在这个信仰神灵之天的观念中,时间被视为“天时”,人之行事须合“天时”才能得到天的满意和庇护,否则就会招致天的发怒和惩罚。古人之所以想通过天人感应理论来说服自己从而达到天人合一,其根本的思想来源即在于对神灵之天的深深信仰。为不忤逆天意天命或者说取悦于天而不获罪于己身,紧跟天的时间步伐是必须要做的。因此,顺天应时就成为一切人事必须遵守的原则,“适时者受益,背时者受损。时令、时节、农时等概念,正反映了中国人对顺天应时的自觉性”。[17](P36)由这种顺天应时的广泛意义聚集到特定的法律领域,法律中的时间规定或者说对时间的法律规定,即是以法律形式对具体制度所涉时间的“则天”表达。与一般意义上的时间“则天”不同,法律时间的“则天”不仅具有自主性,更具有强制性。


  

  (二)传统历法实是一部关于天之时间法则表达的法律


  

  诚如前述,传统历法具有着法律的一切属性,本身就是一部法律,但它是一部关于什么内容的法律呢?显然这是一部时间大法。


  

  从学者江山先生对人在法和自在法两者关系的精辟认识[18](P6-8)可以进一步推衍,我们的人定法其实并不是出自人类的创造,而是对自然法则的复述,也就是说,人定法应该是基于对自然法则的认知,而用人类的语言文字将其复述出来的东西。今天的人定法只是对自然法则很微小部分的认知,大量的自然法则人类还没有认知到。诸如涉及犯罪、权利、身份等的刑法、民法等这些法律,因为其背后的自然法则与人类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息息相关,从而最可感受性而优先地被认知被制定出来。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加强,越来越多的自然法则将会被复述为法律。这样一种法则与法律之关系的理念,运用到中国古代传统历法上也是完全成立的。实际上,历法之“法”有着双重的意义:一是指历之法则,一是指历之法律。以现代观念来说,由太阳、月亮、地球三者天体运行为主所构成的时间换算之“历”是具有规律的,这个规律就是所谓的自然法则。实际上,中国古人也有着同样的认识,很早就为掌握这种规律性的法则进行努力,并进行了几千年的观测和计算。而每一次颁布历法,其实都是人们对于天体运行之时间法则关系的新的认知,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表达出来让人们去遵守和执行,以便能够妥善安排日常生活和各种政治、宗教活动。在作为“历的法则”和作为“历的法律”的两者关系上,古今并无二致,主要的区别在于今天人们常谓的自然规律在中国古代被赋予了浓厚的神性,天体运行的法则被视为神灵之天的时间步伐。唐代王希明所着的《丹元子步天歌》作为一部认知天体星宿的通俗入门口诀,其名称即可体现了古人对上天步伐的追寻。


  

  正因为传统历法是基于对日月等天体运行时间法则的认知的一种法律表达,遵守历法也就既是对国家法律的遵守,同时更是对神灵之天时间步伐的遵循。可以说,遵历是世俗法律和神圣天则两者统一的要求,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要一应遵行,以合天意。为此,皇家、朝廷极为重视历法的行用,除了采用隆重仪式将一朝历法向天下颁布之外,每年的新历日即新的一年的日历,往往由皇帝在岁末亲自颁发,并赐给朝中大臣和地方大吏,而受到恩宠的官员们,也以此作为极大的荣耀,除上表称谢外,还常常写入诗文以志喜庆。(如以唐代为例,《全唐文》卷六百六十八《白居易·谢赐新历日状》:“右,今日蒙恩,赐臣等前件新历日者。臣等拜手蹈舞,鞠躬捧持。开卷受时,见履端之有始;披文阅处,知御历之无穷。庆贺既深,感戴无极,谨奉状陈谢。”此外,还有《全唐文》卷四百四十三《李舟·谢敕书赐历日口脂等表》、卷四百五十二《邵说·谢赐新历日及口脂面药等表》、卷五百十一《郑·腊日谢赐口脂历日状》、卷五百四十一《令狐楚·为人谢赐口脂等并历日状》、卷六百二《刘禹锡·为淮南杜相公谢赐历日面脂口脂表》等等。)除了官方要知历遵历外,民间也需要遵行。皇帝给地方官员颁赐历日,其实就包含了让他们向其统辖区域之民众传播之意。对此,有的受赐官员当然也心领神会,故在上表中除感谢君恩外,还会有此类“谨当奉扬节候,下告於万人”(《全唐文》卷五百四十一)的话语。皇帝所颁之历日,有时是一年的,有时是十年的,这些历日由官府颁示推广,民间或传抄,或买卖,从而渗透到全社会,成为全国上下共同知晓和遵守的时间表。[16](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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