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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三)传统历法具有主权性和正统性


  

  众所周知,任何一部基本法律都应当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的,也就是说,法律应当具有强烈的主权性。一个不具有主权性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傀儡法律”或别人强加的“强盗法律”,如晚清鸦片战争后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确定的“关税协定制”、“领事裁判权制”等就是此类丧失主权性的法律和制度。然而,虽然这些法律不具主权性,但却依然起到法律的作用。这是法律屈服于强权政治而体现出的软肋,不过是法律主权性的变数,不是常态。与此相适应,法律还表现出一种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即是指法律是否由一个正当的政权主体作出和实施。如果一个政权不具正当性,就会被称为“伪政权”;同样,如果法律是由一个“伪政权”作出的,就会被称为“伪法律”、“伪法统”。今天我们说一个政权的正当性主要是指其是否合宪,在非宪政的国家则是能否得到大多数人民的拥护,而在中国古代这种正当性则被称为正统性,即是否具有天命、天统。我们同样可以说,法律的主权性和正当性(正统性)也是统一在一起的,主权性的基础来源于正当性(正统性),而正当性(正统性)也通过主权性体现出来。


  

  就中国古代的传统历法来说,历法比一般法律更具有强烈的主权性和正统性。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制颁的历法必须具有主权性,不具主权性的历法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即使在明末清初特别是近代随着西方天文历法知识的输入,政府大力运用西方人士充实钦天监甚至长期的领导工作之时,中国的历法仍是在国家鲜明主权下的表达。有清一代,从顺治元年至道光六年,先后有汤若望、南怀仁、徐日升、安多、闵明我、纪理安、戴进贤、毕学源等供职并主管钦天监事务,虽然有这么多的西方人士以西方天文因素充盈天文机构,但也未能对清朝历法的主权性有丝毫冲击,也就是说,历法的一切运作牢牢地掌控在政府手中。这从顺康乾三朝对历法的掌控中就可充分体现。顺治元年汤若望进呈《西洋新法历书》,顺治帝下旨:“西洋新法,推验精密,见今定造时宪新历,悉以此法为准。”(《康熙会典》卷一百六十一)而到了康熙朝,由于《西洋新法历书》“图表不合,而作新法算书时,欧罗巴人自秘其学,立说复杂,隐不可解”,(《御制历象考成·提要》)故令钦天监组织人员重新修订。至康熙六十一年《御制律历渊源》告成,其中《历象考成》以“康熙二十三年甲子天正冬至次日壬申子正初刻为法元,七政皆从此起算”。雍正三年颁发《历象考成》并令钦天监教习推算,“世宗宪皇帝御制序文,以考成为推步之模,命监臣学习遵守”。(《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五十六)康熙甲子元年从雍正四年起定为制造时宪历的依据。后钦天监以“日月行度,积久渐差,法须旋改,始合天行”为由修正《历象考成》,修订工作从乾隆二年开始至七年结束,《历象考成后编》告成,“以雍正元年癸卯天正冬至次日子酉子正初刻为法元,七政皆由此起算”。(《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五十六)由此可见,无论是颇具西方因素的《西洋新法历书》,还是康乾之际的甲子元历和癸卯元历,都经过了御批或御制考定,颁行后均成为了钦天监历法工作的依据,甚至连一些相关主要数据和基本计算方法也被载入《大清会典》这样的法律文本中,清代皇帝掌控历法的独立主权性在此体现得可谓十分突出和鲜明。


  

  传统历法的正统性同样十分强烈。某种意义说,正统性比主权性更为重要,因为它反映的是颁制历法的主体即政权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问题,这是一个政权存在的前提问题,而主权性则主要反映的是这个政权能否独立体现权力的问题,也就是说是一个政权存在的后续问题。实际上,有了正统性就会强化主权性,没有正统性就会弱化主权性。在中国历史上,作为政权有否天命的正统性问题是一个经常得以争论的问题,与此相关就会引发历法的正统性问题,而关于历法正统性的争论则反映了其背后制颁它的政权正统性有否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动荡特别是分裂时期,有关历法的正统性争论就会“风起云涌”。


  

  比如三国就是这样一个关乎政权正统性争论激烈从而涉及历法正统性问题的分裂时代。有人曾做过统计研究,在《三国演义》中,大约有120次左右的天命描写,从而组成了一个三国历史的天命空间。[14]第十四回太史令王令说:“吾仰观天文,……必有新天子出,吾观大汉气数将终,晋魏之地,必有兴者。”又密奏献帝:“天命有去就,五行不常盛,代火者土也,代汉而有天下者,当在魏。”在此后天下诸侯的征战兼并中,逐渐形成三国鼎立的局面,魏蜀吴三国君主的命运通过梦境、星象等一次次显现于天命空间。《三国演义》虽是历史小说具有艺术扩张性,但其天命思想也的确是那个纷争时代自立为王以求政权正统的立论基础。魏蜀吴三国当时在对外关系上均以正统自居而指斥他国政权。为体现自己政权的正统性,三国都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历法,“以汉的继承人自命的蜀,在历法方面也承续了后汉的四分历,而魏则用《景初历》,吴则用《乾象历》,这都是从受命改制说出发,分别向天下表明自己都是重新接受了天命”。[15]虽然这三历优缺点不同,但三个政权在乎的并不是其优缺问题,而在于各自历法所表达出来的正统意义。如吴用《乾象历》,看重的是这部历法是由东汉创制特别是在汉献帝时修改完成,用之表明其政权乃承袭汉朝正统;魏用《景初历》,是因为魏地出现了“黄龙”,产生了魏受地统之说,从而受命改制实行新历;而蜀用后汉之《四分历》,更是看重其是汉朝行用之历法,而自己又是刘姓政权,其继承沿袭之更能体现其政权的正统性。


  

  实际上,历法富有强烈的主权性和正统性是由其自身特性决定的。中国古代的天学包括星占和历法两部分,前者通常称为占验学,是通过天象个案进行人事占验;后者通常称为推步学,是通过天象常态进行岁时推步。虽有区别,但两者又是紧密结合在一起,后者往往是前者的基础和推动,或者说是服务于前者,从而统一为天学。而众所周知,天学是关乎王权合法性、正统性来源的重大问题,对天学进行官方垄断和掌控体现了王权对其主权性和正统性的把握。历法作为天学一个重要部分,自然具有着与王权同命共息的主权性和正统性。


  

  综上所述,传统历法具备了作为法律所具备的所有条件和属性,除了人们习以为常地将其视为一种与人类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计时方法或系统外,它还应当是一部国家法律乃至基本法律。学者程蔷曾在一部有影响的着作中说:“在古代,历法具有全国性重大活动时间表的作用,实际上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意义,所以皇家、朝廷对其极端重视。”[16](P41)程先生的说法显然有些保留,实际上历法就是法律,只不过这部法律与其他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它是一部以数理天文学为基础,同时又赋予了极强政治性的时间大法。中国古代的传统历法具有法律属性,现代的历法也应当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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