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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二)传统历法具有普遍效力性和强制性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得人人遵守和服从,从而具有普遍的效力性;同时法律还具有强制性,如不遵守和服从法律,就要受到强制干涉甚至暴力性制裁。所以,普遍效力性和强制性是一体的,就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如影随形。作为中国古代传统中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法律,历法更是具有普遍效力性和强制性。这个普遍效力性和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各地方政权和民众都被强制性地无条件服从和遵守,一是各臣服的夷狄政权和夷民也要被强制性地服从和遵守。


  

  历法从来都是王权(朝)确立和保有的重大象征。一个新王权(朝)的确立,一般都必定要制订和颁布一部新历法,以示新时代的到来,所谓“王者易姓受命,必慎始初,改正朔,易服色,推本天元,顺承厥意”。(《史记·历书第四》)这个“改正朔”就是指要制订一部新的历法。所以,新王权(朝)的确立,其制颁新的历法,不仅仅是因为讲求历法精确的技术问题(实际上这只是历法革新的微小原因),而更是因为新历法所赋予的重大政治意义。如果说一般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新政权的正常运转的话,那么作为特别法律———历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则标志着新政权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因此,是否对历法的遵守和服从,或者说是否遵奉正朔,就成了各地方政权和民众是否归顺或反叛中央新政权的态度标示,同样也是周边各夷狄政权和民族是否臣服于中国王权(朝)的象征。所以,对历法的遵守和服从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遵守和服从的法律实施问题,还更是会上升为涉及国家统一与分裂、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


  

  由于历法的象征意义,中央王权对于那些不遵奉历法的地方政权,自然要采取措施以确立和扞卫自己的政权。这些措施除了朝廷说服晓之以理外,更多的是对地方政权的掌控者采取强制性的法律制裁,甚至上升为一种暴力镇压。同样,对于那些曾经臣服的夷狄以及将要使之臣服的夷狄,中国王朝自然也要向其颁布历法以期遵守,以体现自身宗主国的崇高地位,否则就会引发两国之间的政治危机,严重的会引发对夷狄之国的强制行动乃至战争。


  

  以宋代为例,宋代建立后,在与南唐、大理、西夏等地方政权的交往中均把颁赐历法作为实现宗主国统治的一种象征。南唐与宋仅一江之隔,在宋建立之初即表示臣服以期保留割据政权。建隆二年(961年)中主李景死于南昌,其子李煜遣中书侍郎冯谧入宋请求承袭国主地位,得到宋太祖的许可后在金陵即位。建隆三年(962年),宋开始在南唐颁布历法。《十国春秋》卷十六载:“(建隆三年)十一月,遣水部侍郎顾彝入贡与宋。壬午,宋颁建隆四年历。”《宋史》卷一载:“(建隆三年十一月)丙寅,南唐遣其臣顾彝来朝。……壬午,赐南唐建隆四年历。”(《宋史·本纪第一·太祖一》)《续资治通鉴》卷二也载:“(建隆三年十一月)壬午,始颁历于南唐。”宋向南唐颁历,显然是对南唐实施宗主国统治的象征。实际上,南唐在后周时期就已经表示臣服,对外称用后周之显德年号,但对内却仍用本国之中兴年号,(《十国春秋》卷十六载:“(中兴元年)夏五月,下令去帝号,称国主,去交泰年号,称显德五年。”卷十六又注引《唐馀传记》云:“聘献于周,用其显德年号,在本国则仍旧称。”)可见当时臣服得有些勉强。因此,在宋建国之初改元建隆,南唐国内显然没有用宋的建隆年号。于是,宋为了体现其对南唐的宗主国统治地位,遂正式向其颁历;而南唐后主李煜为了求得苟安以保持割据政权,也乐得从建隆四年开始采用宋之历法,奉其正朔。不仅如此,南唐在此后还加紧进贡,甚至改国号为江南。然而,南唐的这一系列臣服行为并没有改变宋统一南北的决心,终于开平八年(975年)平灭南唐,不过,宋太祖考虑到南唐在奉正朔方面一贯做得不错,网开一面并没有声讨李煜罪状。(《十国春秋》卷十七载:“明年(开宝九年)春,乙亥,曹彬上《平江南露布》,宋太祖御明德楼,以江南常奉正朔,诏有司勿宣《露布》,止令国主等白衣纱帽至楼下待罪。诏并释之,赐赍有差。”)可见,宋之历法在南唐的认真遵守从另一方面拯救了李煜的性命。在宋与大理的关系上,宋处理的比较谨慎,直到宋徽宗时才对大理进行正式册封:“(政和)七年二月,……制以其王段和誉为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空、云南节度使、上柱国、大理国王。”(《宋史·列传第二百四十七·外国四·交趾大理》)为表郑重,宋遣儒臣钟震、黄渐为册封使,前往大理进行册封,同时颁赐宋行日书一册。[11]由于宋对颁历这种宗主国统治象征意义十分重视,政和八年宋科举会试时将词科的题目定为“代云南节度使大理国王谢赐历日表”。[12]历法颁赐以期地方乃至臣服夷民普遍遵守的法律意义,现在居然在科举考试上也体现出来,可谓非同凡响。


  

  此外,在宋与西夏的关系上,则更充分反映出对历法的遵守和违背所表达出来的不同后果。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宋夏签订景德和约,授予西夏国主李德明定难军节度、西平王等封号,(《宋史·列传第二百四十四·外国一·夏国上》)从而确立了西夏的附属地位。在景德四年,李德明便遣使向宋朝请历。史载:“西夏自保吉俶扰,羌戎不知正朔几二十年。德明遣供使表请,真宗以新历并冬服赐之。初,诏延州牙校赍往,比闻德明茸馆舍、修道路以待朝命,乃命合门祗候往赐,德明受而行之。”[13](P105)这是西夏最早开始奉宋朝历法。为这次受赐历法,德明“茸馆舍、修道路以待朝命”;而宋朝起初派牙校前往赐历,后改派合门祗候前往赐历,从而显示双方对此都非常重视。自此西夏行宋之仪天历“垂三十年”。在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德明还被宋帝赐予“守正功臣”称号,以嘉奖其对宋历法的认真遵守。然而,在宋仁宗天圣九年德明死亡其子元昊继位之后便图谋独立,终于宋宝元元年叛宋称帝,国号“大夏”。元昊表明自己政治独立的一项重要举措即是颁行自己的历法,“囊霄(元昊)称帝,自为历日,行于国中”。[13](P209)第二年,元昊遣使告知宋朝,引起宋朝廷的愤慨,“诏削夺官爵、互市,揭榜于边,募人能擒元昊若斩首献者,即为定难军节度使”,(《宋史·列传第二百四十四·外国一·夏国上》)并与西夏于康定元年爆发大规模的战争。经过几年战争,终于仁宗庆历四年,宋夏谈判达成和议,元昊向宋称臣并被册封为夏国主,史载“约称臣,奉正朔,改所赐敕书为诏而不名,许自置官属”,(《宋史·列传第二百四十四·外国一·夏国上》)宋于庆历五年复向西夏颁赐《崇天万年历》。[13](P209)可见,从宋与西夏的关系上,无论宋实行宗主统治还是西夏称臣抑或反叛,双方都以历法的是否遵守和背离作为标志,特别是对于宋来说,西夏“自为历日”那种对宋历的违背行为,无疑是对抗王权、法权之举,断是宋统治者不可容忍的,从而引发战争式的暴力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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