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关于历法的功能和目的,我们应该以辩证和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历之繁体为历,最早写法为秝,后写作历、厤,再后写作历。[6](P5)《说文解字》:“秝,稀疏适也,从二禾。”“厤,治也。从厂秝声。”“历,厤象也。从日厤声,《史记》通用历。”又《正字通》:“历,以日为主,故从日。”从这些释义来看,历的原初之义中显然包含着禾与日的关系。这个禾与日的关系表明,禾的生长需要日的适当调治,如再推演开来说,即禾的生长受着日月星辰之运行天象的协调。从这个意义上看,历法的原初功能和目的显然是为农业生长提供服务,即提供一种“天时”以便农业的生产活动。


  

  不过,历法的原初功能和目的并不等于说永远如此。随着统治者对“天”的神秘性的逐渐强化认识,特别是统治者为强化王权的神圣性、正统性、合法性、稳定性等的需要,历法的主要功能开始发生转移,除了客观上仍为农业提供时间安排外,更多的是偏向非农业的目的———为星占服务、为政治服务、最终为王权统治的确立和保有服务。(在历法的功能和目的问题上,国内学界存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服务农业说”,以前辈天文学家陈遵妫为代表(参见陈遵妫:《中国天文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94页);另一种是“服务星占说”,可谓以当代天文史家江晓原为代表(参见江晓原:《天学真原》,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42-145、167页)。这两种观点笔者以为均有所偏颇而失当。)


  

  二、传统历法的法律属性


  

  迄今为止,学界已经从多重角度对传统历法进行了充分研究,(就现状来看,由于研究者所取角度不同,研究方法也就不大一样,从而形成几个不同的研究流派。概而言之,即为:从历史学角度研究,以刘坦、浦江清先生为代表;从考古学角度研究,以王国维先生为代表;从现代天文学角度研究,以朱文鑫、陈遵妫先生为代表;从考据学角度研究,以张汝舟先生为代表。参见张闻玉:《古代天文历法讲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8页。)但似乎还没有人从法律角度分析历法并赋予历法的法律属性,即便一些权威的历法研究专家虽角度各异,但也主要是基于历法的本体意义,而即便超越了本体意义将其与王权问题联系起来,也只是基于一般的政治意义进行揭示,而并无具体化到法律层面。这无疑是一件十分遗憾的事。笔者以为,这也许是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历法史的研究者主要出身于诸如天文、科学史等专业而并非出自法学领域的缘故。所谓“在什么山唱什么歌”,什么专业出身自然会有着什么专业的敏感嗅觉,这是很合情合理的事。不过,就古代传统历法而言,如果我们换种视角,从法律层面去分析,将历法视为法律,或许更加符合历史面貌,也更加能揭示出它独特的政治功能意义。


  

  (一)传统历法以钦定、御制、诏令等形式颁布


  

  以现代社会来说,一项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其最基本的标志就是要经过某个国家机关制定并以国家或官方的名义颁布。没有国家或官方颁布这一特定程序,哪怕是专门的立法机关所制订的也只能称为法律草案或议案,不能称为法律,而草案或议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以此标志去衡量中国古代的传统历法,显然历法具有法律的形式。


  

  据前辈天文学家朱文鑫先生《历法通志》统计,我国古代历法多至一百零二种。[7](P1-10)在这上百种历法中,除了黄帝历、颛顼历、夏历、殷历、周历、鲁历所谓“古六历”无史料记载其颁行情况外,其他诸历自汉代《太初历》开始,基本上均有明确的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内容记载。在中国两千余年的皇权专制中,朕即国家,皇帝的钦定、御制等均具有浓厚的国家色彩,而诏令则更为明显地使历法的颁布具有了法律意义。当然诏令和钦定、御制等都是如影相随结合在一起的。如汉代第一部制定的历法《太初历》就是在汉武帝元封七年(公元前104年)时,由太史令司马迁等向皇帝提出“历纪坏废,宜改正朔”的改历建言后,皇帝反复诏令群臣讨论修改,并最终以诏令形式钦定邓平历而颁布实施的。(《汉书·律历志》)


  

  无可非议,历法当然需要皇帝的钦定认可方能以诏令形式颁布,皇帝的钦定即赋予了历法的国家属性,而诏令颁行则将历法直接赋予了国家法律的属性。从现有史料来看,中国绝大多数历法是由皇帝诏令天文机构和天学人员提出改进或改革方案,最后由皇帝钦定而下诏发布,钦定形式是历法颁行的一个传统。然而,到了明末清初之际,随着西方天文学的输入,中西历之间进行了多达八次的较量,却均以中历不验而失败。[8]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既要接受西法胜于中法这一现实,又要维护其王道尊严的满清统治者来说,在宫廷里组织中外学者编纂大型天算着作,用皇帝的名义‘御制’发行,以体现其皇威‘声被四海’和‘远人慕化’,也就成为势在必行了”。[9]于是,在清代就出现了由皇帝亲自组织编撰,并以“敕编”、“御制”名义颁布的天算着作,如《数理精蕴》、《历象考成》、《律历正义》、《历象考成后编》、《仪象考成》、《仪象考成后编》等,而有清一代的两部重要历法《时宪历》和《癸卯元历》即分别出自《历象考成》和《历象考成后编》之中。(参见孙宏安:《中国古代科学教育史略》,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86页;朱文鑫:《历法通志》,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9-10页。)显然,御制形式成为清代历法颁行的重要方式。


  

  与一般法律的颁布不同,历法的颁布更有着讲究的仪式性。这个讲究的颁历仪式说明朝廷赋予了历法非一般法律的属性,历法是一部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特别法律。从史料可见,早期历法的颁布在仪式上似乎还并不引起朝廷的高度重视,随着统治者对历法意义越来越深入的认识,在颁行的仪式上也就越来越隆重。比如明代颁历,洪武时在九月初一日,永乐时改在十一月初一日,万历后又改为十月初一日,地点先在南京,后迁都北京后在奉天门(后改称皇极门,即今太和门)。虽然时间和地点不同,但都十分重视颁历典礼,“是日御殿,比于大朝会,一切士民虎拜于廷者,例俱得赐”。[10]到了清代,颁历典礼似乎更为隆重。在每年的十月初一日,都要在午门举行仪式。乾隆后为避其“弘历”名讳,将“颁历”改称“颁朔”。《清史稿》载:“时宪书成,钦天监官岁以十月朔日进,并颁赐王公百官。午门行颁朔礼,颁到直省,督、抚受朔如常仪。”(《清史稿·志六十四·礼八》)由于清代的颁朔典礼十分隆重,故在乾隆五年颁朔时,乾隆一时兴起,作了本文开头所述的《十月朔日颁时宪书》之诗,以表其一统天下之得意心态。历法越来越隆重的颁布仪式,说明历法本身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