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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


方潇


【摘要】学术界普遍习惯于将历法仅视为一种纪时的方法或法则,虽然也有试图超越此本体意义而结合政治功能的研究,但都游离于法律视野之外。实际上以法律视角析之,传统历法即是一部被统治者赋予典型法律属性、反映古人追随“天时”的时间法律。这部时间大法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决定了古人法律时间的设置和表达。民国改行阳历之后使得传统历法从国家法转为民间法,从而在历法上呈现官民“二元社会”格局,传统历法通过对民间时间进行影响以及官方被迫调适的管道,折射出对法律时间的影响。这种格局的原有状态虽在历史变迁中发生变化,但直到今天,传统历法在民间对时间的选择和安排上依然有着广泛的影响,甚至在某些空间和领域还找到了新的生长点而成为真正的法律时间。
【关键词】传统历法;时间法律;法律时间;二元社会;民间法
【全文】
  

  历史的变迁,要通过时间的度量来把握。历史具体地在其上面移动的具体的时间,那就是历。没有那个时代的历而要寻求那个时代的历史,是不可能的。[1](P1)


  

  ———[日]平冈武夫


  

  引言


  

  “九瀛咸奉朔,四海正同文。礼特遵先制,时惟授大君。令颁悬度地,泽被鹭鸳群。钦若心恒凛,厘工政益勤。”[2]这是乾隆五年(1740年)一首题为《十月朔日颁时宪书》的御制之诗。无疑,乾隆此诗表达了朝廷颁历的一个重大意义———“奉正朔”作为维系帝国大一统统治秩序的重要措施。诗中的“奉朔”即为“奉正朔”。正朔是什么?简言之为一年中的第一天,也即农历正月初一,(孔颖达为《礼记》注疏说:“正,谓年始;朔,谓月初。”)常引申为帝王新颁的历法。可见,“奉正朔”既指一个对确定之时间的遵守,同时也更指对一部历法的遵守。对历法的颁布和遵守产生了重大的统治意义,使得历法赋予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从本文视角而言,其具体化即为法律色彩或者就是法律。


  

  中国古人对天文进行细致观测的目的有二:一为星占,以定吉凶休咎;一为制定历法,以授人时。[3]这两者构成了古代天学的主要内容。当然,两者的区分只是相对而言,实际上已有学者的研究揭示,星占需要历法,制定历法的目的也在于更好地进行星占而已。[4](P151-167)作为一种古代版本的天文学,天学与法律的关系可谓极为紧密。由于天学的内容区分使然,天学与法律的关系可具体化为两部分:星占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历法与法律的关系。从前者来说,立法、司法、修法乃至法律设施等一切法律问题均通过星占对天象进行了直接和间接模拟,从而表现了古代法律如何“则天”的一种具体路径;而从后者来说,则传统历法不仅本身充当着法律的角色功能,而且还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决定了古代法律中几乎一切关乎时间安排的问题,而这种对法律时间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延续到了今天,还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后者正是本文的论题主旨所在。


  

  一、历法的本体含义及其功能目的


  

  何谓历法?简言之,历法就是“历之法”。但什么是历之法,却并不是个简单的问题。


  

  从学界研究者的所有定义来说,似乎从来没有人将历之法定义为一种关于“历”的“法律”,而是普遍定义为诸如“制历的方法”之类。如对中国古代天学有着权威论述的李约瑟就对历法下过这样的定义:“所谓历法,只不过是把时日组合成一个个周期以适合日常生活和文化或宗教习惯的方法。”[5](P193)当然,也有学者并不同意这种定义,认为历法之“法”是指“法则”、“规律”。如当代知名的天文历法研究专家张闻玉认为,远古时代的夏商周虽然有年月日安排的方法,但由于确定一年为366天,从而不可能有规律调配年月日,还形不成“法”;只有到了春秋中期以后,测量出一回归年为365天又1/4日,到了战国初期创制行用四分历,才可能有“法”可依,才称得上有了历法,个中原因即在于以前只是观象授时的时代,随意性强,而到了有“法”可依的时代,就有可能将天象的数据抽象化,就可能依据日月星辰的运行规律,进行上下千百年的推算。于是,张先生的定义为:历法就是利用天象的变化规律调配年、月、日、时的一种纪时法则。[6](P6)


  

  笔者认为,无论将历法之“法”定义为一种“方法”,还是定义为一种“法则”或“规律”,其实都是从历法的本体意义上的一种表达,区别只是表达的外延不同。“方法”既可以是对年月日运行的非规律性认识,也包括了对年月日运行的规律性认识;或者说,“方法”可能只是早期认识,而“法则”或“规律”只是后期认识。但无论怎样,它们都是从历法的本体含义———“通过对天象的观测来调配年月日时以纪时”出发来定义历法的。显然,这个本体含义的确也是我们认识一般历法特别是传统历法的前提和关键,因为历法的来源毕竟是为了纪时而如何调配年月日时而产生的。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传统历法作为其本体意义是为调配年月日时以作纪时之用,但历法的本体意义又绝非止于一个简单或纯粹的纪时,而是以时间为依托更有所指。这个所指就是根源于中国古人在“天人感应”观念下对“天时”的神秘认知:日月星辰的运行都赋予着神意,人类年月日时的协调安排都应符合上天的意志,凡行百事,都必须选择在适宜的时点上进行,方能吉利有福,反之有祸而凶。因此,中国古人对时间体系的测定从来不是以“纯粹”形式进行,而是始终带“场”出现,(如《吕氏春秋·十二纪》:“春言生,夏言长,秋言收,冬言藏。”《孙子兵法·军争篇》:“朝气锐,昼气惰,暮气归。”)即关注的不仅仅是时间,更在于这个时间所隐藏的吉凶祸福意义和生命意义。(时间所隐藏的意义,保存在天干地支这种高度形式化的标度体系之中。十个天干和十二个地支组合成六十对干支,它的不断循环构成了一个标度体系。据说殷商即开始以此计日,而正式用干支纪年开始于东汉元和二年四分历的颁布。这种循环标度体系与今日公历计年的线性数字体系的区别,不仅在于一个是循环一个是线性,还在于每一个干支本身都是有其生命意味的。如十天干显示的是生命生、长、盛、衰、死而又生的变化过程,而十二地支被对应于一年十二个月的物候变化,也是描述生命的一般生长收藏序列。由于年、月、日和时辰都用干支标记,所以任何一个时刻都可以被八个有意味的干支的组合来标度,它们的意味则可从这些组合中获得。参见吴国盛:《时间的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5页。)正因为这样,中国古代历法的本体意义背后有着非常浓厚的神性的支撑,而现代的历法虽然也是将如何协调年月日时作为最根本的关注,但那是纯粹科学视角下的运作,而没有任何的神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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