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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

  

  (2)畸形的出名观。理论研究贵在创新。但少数人将理论创新理解为标新立异,认为如果坚持主流的思想观点,法学研究很难搞出名堂,为了使自己“搞出名堂”早出名,就竭力标新立异,不惜离经叛道,以吸引眼球,挑起争论,制造轰动效应。有的甚至认为思想观点越出格越好,越容易出名。在这种畸形出名观的支配下,少数人就选择最与外国存在差异的东西作为质疑的对象,因为最与外国存在着差异的东西,最容易提出质疑,文章也不难写。于是,在司法制度中,与外国存在明显差异的我国检察制度就成了一些人对质疑对象较为理想的选择。


  

  (3)别有用心。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西方敌对势力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千方百计地推销他们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国内各种思想交流激荡,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极少数人竭力宣扬西方的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挑战马列主义在我国的指导地位,质疑甚至诋毁我国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不过与改革开放初期和1989年出现的公然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情况有所不同的是,近些年法学界极少数人把攻击矛头主要指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司法制度,并以此影射、诋毁共产党的领导。如有的主张以三权分立政体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鼓吹“三权分立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应当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选择”。有的宣传“法院至上”,影射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为“只要有一个社会主体站在法院之上,它事实上就是站在法律之上,站在人民之上。”有的则顾忌公然否定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太过直白,因而把攻击的目标放在与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密切联系、作为我国政治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上。因为在他们看来,攻击检察制度,既可避免直接攻击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风险,又能起到诋毁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削弱以至取消党对司法领域监督权的作用。于是,极少数人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之机,竭尽质疑我国检察制度、攻击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之能事,毫无事实根据地、恶狠狠地攻击检察制度“阻碍国家权威的生成,助长冤假错案,危及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并提出要“取消法律监督机关”。在持论者看来,由中国宪法所规定、被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决定建立、第二代领导集体决定重建,并在此后的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中多次指示应当予以加强与完善的检察制度,简直是一个祸国殃民、罪大恶极、早该寿终正寝的制度!这除了说明其别有用心外,恐无其他合理的解释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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