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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大趋势

  

  (二)走向法治


  

  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是当今世界的潮流。我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所谓“两个重心”,就是立法和施法。所谓“一个基本点”,就是治官限权,因此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为官者不得违法”。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特别是那些手中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老百姓要守法,为官者更要守法。官员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制的最大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反腐败也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任务。


  

  官员腐败是一种令人痛恨的社会现象,但是在数千年的人类文明史中,官员腐败几乎从未绝迹。在现代社会,官员腐败也并不鲜见。腐败犹如瘟疫,如果没有严密的防控措施,它就会不断地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蔓延。毋庸讳言,腐败问题在当下中国是相当严重的。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反腐败:敢问路在何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很简单的:路在脚下。但是,这路怎么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不那么简单了。下面,我谈谈个人的想法。


  

  反腐败的基本措施包括严惩、严查和严防。这些年来,我们似乎过于强调严惩的威慑作用,过于依赖重刑的威慑作用。但是,刑罚的威慑作用不能停留在立法的层面,必须落实到司法的层面。如果没有司法中现实的刑罚,立法中的刑罚只能是个“稻草人”,吓跑几只胆小的“乌鸦”而已。而且,司法中现实的刑罚必须具有“普适性”,能够普遍地适用于那些实施了贪污受贿行为的官员。我们不能迷信“杀一儆百”的效用。如果在100个贪官中只有一人被捉,就算杀了头,对于其他官员又能有多大的威慑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刑罚的威慑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可能性,即违法者被捉并受到处罚的概率。如果在100个贪官中有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徒刑,那刑罚的威慑作用也将是非常巨大的。在反腐败斗争中,“严惩”的威慑作用必须以“严查”为基础。没有“严查”,“严惩”就是个“稻草人”,起不到震慑贪官的作用。


  

  这些年来,我们确实也查办了不少贪官,但是我们也看到,一方面有人在不屈不挠地进行着反腐败斗争;另一方面又有人在前赴后继地走上腐败的道路。对社会来说,反腐败的成效主要不在于查出了多少贪官,而在于社会中还有多少没被查出的贪官。因此,反腐败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我认为,反腐败的主要目的不是惩罚那些腐败的官员,而是要防止官员走上腐败的道路;或者说,反腐败的主要任务不是要反昨天的腐败,而是要反今天的腐败和明天的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反腐败,严惩不如严查,严查不如严防。


  

  官员腐败行为的基本内容是利用权力聚敛钱财,所以预防腐败的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对官员权力的监督;其二是加强对官员财产的监督。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在我们这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官员都是“人民公仆”。人民让“公仆”掌管大家的财产等事务,自然有权让“公仆”公开自己的财产。但是,尽管人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这项制度却一直在“酝酿等待”之中。2009年初,浙江省慈溪市和新疆阿勒泰地区开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试点,但那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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