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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规则演变规律探究

【作者简介】
聂昭伟,单位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495.
李培锋.为现代视角置入缺滞的语境.读书,2002,(1):73.
巫宇苏.证据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19.
Indirect:RichardO.Lempert&Stephen A.Saltzburg,A Modern Approachto Evidence, West Publishing Co.1982,P.153.
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25.
这一点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所言:“盖证据,千态万种,其价值亦各有差别,本难以法律定期选择标准”。(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北:海天印刷有限公司,1979:574.)
该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不得因为证据是传闻而予以排除。”
这些条件包括:(1)作出陈述的人已死亡或因身体、神智原因不能出庭作证;(2)陈述者在英国以外,实际上无法出庭;(3)已经采取了合理方法仍无法找到陈述者;(4)该陈述是向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或对罪犯进行扣押的人做的,并且陈述者由于恐惧无法作口头陈述的。
即使是今天,以复杂的可采性规则闻名于世的英国证据法,在十八世纪末有关证据的规则也非常简单(沈达明.英美证据法.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7.)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北:三民书局,1979:280.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88.
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
1847年的英国率先规定14岁以下的实施了轻微盗窃罪的人可以不用陪审团审判。1855年的《刑事司法条例》规定轻微盗窃罪可以不用陪审团审判。1879年的《简易司法管辖权条例》把对未成年人的简易审判程序扩大到只有故意杀人罪除外的范围;对成年人的简易审判也扩大到更为严重类型的盗窃罪范围;1899年的《简易司法管辖权条例》以及1915年和1925年的《刑事司法条例》又进一步扩大了对成年人适用简易审判的案件范围。
1883年的《最高法院规则》允许法院在民事案件中自主选择陪审团审或法官审,使得陪审团审理民事案件的数量一下子就下降了大约50%。1918年的《陪审团条例》进一步规定民事案件一般都应该采用法官独审制,除非法院有特殊理由选择陪审团审。1933年的《司法行政条例》又使民事案件的陪审团审下降到12%左右。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北:三民书局,1979:280.
这是民国时期学者郭云观在对法定证据制度弊端所做的评价,由于排除规则同样属于规则判断,因此,相互之间具有相同的弊病。转引自《证据法学》,上海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1948年版,第180
刁荣华.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台北:汉林出版社,1984:163.
这一点正如李学灯先生所指出:“自18世纪以来,此类规则(指排除规则)丛生,而得失互见。就其短处而言,则对证据能力有过多的限制,有时不免矫枉过正。若干案内,如无其他可受采纳的证据,而原有可以利用的证据,又因各种法则而遭受排除,将造成无可使用证据来发现真实,因而有人将此讥笑为规则主义(或称法则主义),而非真实主义。20世纪以来的趋势为逐渐放宽限制,而加重法官的裁量权,以使得可自由采纳原非属于容许的证据。”(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472—473.)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8.
在美国,国会颁布的证据领域的立法,其基本趋势是扩大证据可采纳性的范围,使其不受普通法规则规定范围的限制(见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597.)
David M.Paciocco & Lee Stuesser,The Law of Evi-dence,published by Irwin law 1996,p.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90
除此之外,在我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所拟定的证据规则中,同样呈现出重规范证据证明力规则、轻规范证据能力规则的倾向。(有关我国各地高院拟定的证据规则,可以参见金俊银.中国民事证据规范适用手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62—340.)
这一点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指出:“虽法律对证明力之有无及其程度委由审判官自由判断,惟此非谓审判官可依其恣意而对证据予以评价,亦即其在判断时,仍须遵守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苟有违反,仍非合法之证明力判断。”(蔡墩铭.审判心理学.台北:水牛出版社,1986:678.)
石志泉.民事诉讼法释义.台北:三民书局,1987:244.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条可以看作是赋予法官理性裁判的自由和独立裁判的权力,说明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了合法的地位。
樊崇义,锁正杰,吴宏耀,陈永生.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56.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464.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北:三民书局,1979:254.
我国律师从业人员为9.0257万人,等于平均每1.44万名中国人才有一名律师。这与美国每276人中就有一名律师的比例相差很悬殊。以上分别参见:http://www.202.205.72. 64:800/cgrs/in-dex.htm.(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30.)
以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为例,由于我国证人亲自出庭作证的比例很低,多数证人只出具一份书面证言,因此,如果一律排除,那么证人证言这类证据可能就会因此而变得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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