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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与规律性

  

  法学的基础是规范性


  

  法学是研究具有明显规范性的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法律是人为的,是人们的约定,而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尽管它具有国家意志的神圣光环。判断法律现象的标准是合法性,而不是真理性,即用法律或更高的法律衡量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实际上,整个法学就是建立在规范性的基础上:判断一种行为的标准是合法性,即在法律中是否能够找到根据;判断一个判决的标准也是合法性,看判决是否以法律为准绳;判断一个下级位阶法律的标准是上级位阶的法律;判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法院判决、行政行为和公民行为的最终标准也是合法性,即它们是否合乎宪法。这就组成了一个从个别行为、文件,到个别规范、具体规范,最后到基本规范、宪法规范的金字塔式的规范体系。


  

  实际上,整个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学会从法律观点看问题,学会把一个问题、一个个案放到规范性的法律框架内来分析,而不是从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或文化的视角分析。所谓法律人、法律共同体,无论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教师,也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法律观点的共识之上。当然,法律人不是不关心规律性问题,而是把规律性作为法律规范体系得以存在的不言而喻的前提,他们当然希望制定的法律是符合规律的,是符合正义的,但这主要是立法者的任务,法律人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合法性问题上。


  

  法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性


  

  然而,对法律现象的分析绝不限于规范性方面。法社会学作为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科学,就是从规律性方面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法律的规范性,在规范体系中的自足、自洽,不能保证制定的法律符合客观规律。一个逻辑上自洽的体系,内部没有矛盾,完全符合规范性的要求,但也可能不反映社会要求,不符合客观规律。从法律观点出发对法律现象的分析,与从社会观点(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观点等在内的一切非法律观点)出发对法律现象的分析的差别,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研究的中心看,法律观点的关注中心是法律规则,把案件放在规则体系中分析;而社会观点的中心是案件的社会结构,把案件放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分析,如谁参与到案件中,以及这种参与对案件的影响,从而发现不同案件处理背后的规律;而在法律观点看来,案件的社会结构完全是不相干的,无论谁是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谁是案件的当事人,是穷人还是富人,社会形势如何,都与案件的处理不相干,同案同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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