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与规律性
——法律观点与社会观点的区分
朱景文
【关键词】规范性;规律性
【全文】
法律人不是不关心规律性问题,而是把规律性作为法律规范体系得以存在的不言而喻的前提,他们当然希望制定的法律是符合规律的,是符合正义的,但这主要是立法者的任务,法律人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合法性问题上。
现在人们经常会发现,从法律观点出发与从社会观点出发对许多社会现象、法律现象的评价不一样,甚至完全冲突。实际上这涉及社会现象的规范性和规律性问题。简单地说,法律观点是从规范性出发,而社会观点则是从规律性出发对社会现象评价的。
规范与规律在社会建构中密切交织
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现象的规律性,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只能发现它、利用它,不能改变它,如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人口学中的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之间关系的规律等;另一类是社会现象的规范性,它是人们约定的产物,由人创造和改变,如道德律令、宗教规范、政令法律等。
规律性和规范性都表现出人类社会活动的有规则性,如劳动力的价格、法律的普遍适用;但是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判断一个规律性的命题的标准是正确与否,即该命题是否符合真实,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判断一个规范性的命题的标准则是更高的规范,是否正义,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一个规范性的根据。
道德和法律是典型的以规范性为根据的领域。但道德的规范性不同于法律的规范性,道德的规范标准渗透到各个社会关系领域,包含经济、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家庭、朋友、社团等,从宏观到微观都有伦理关系问题,都包含着善与恶、公正与偏私的道德评价。法律的规范标准同样也体现了善与恶、公正与偏私,但它是形式化的,即体现在法律之内的道德标准——合法与非法,而不是用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去衡量人们的行为。
按照波普尔的说法,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往往把规律性和规范性相混淆,以为违反了某些规范性的禁忌就如同违反了自然规律一样,只是随着人们接触范围的扩大和部落的解体,人们认识到禁忌在不同部落中是不同的,它们是由人施加和执行的。这时,规范和规律才被区别开。但是,规范和规律又不是截然分开的,规范的约定性并不排斥它们的可评价性、可比较性、可改善性。规范是约定的或人为的这个观点,表明了其中包含着某种任意的成份,可以有不同的规范系统,但人为并不意味着完全任意。规范的建构需要有关社会规律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又使规范建构受到限制。因此,在社会建构中,规范与规律是密切交织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