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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效力问题之探究

  

  当然,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在每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并非都一一展现。这是因为:首先,审判实践中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常规型案件,或者说是简单案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办案法官能够从现有法律条文中很容易地确立这些简单案件的裁判规则,案件当事人对这些裁判规则并无异议,或者即使当事人有异议,由于这些裁判规则是法律职业群体的共识,法官也可通过文义解释方法来消解当事人的异议。对此类案件,文义解释方法就足以胜任法律适用之任务,如再诉诸其他解释方法则纯系画蛇添足了。其次,当法官所承办的案件是非常规案件(或者称之为疑难案件)时,法官往往需要通过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方能确立相应的裁判规则。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就某一疑难案件而言,办案法官并非将其所实际运用的解释方法均在裁判文书中加以阐述,而是将有些解释方法呈现于裁判文书中,另一些解释方法运用于在合议庭评议活动或审判委员会评议活动等审判环节中。被置于裁判文书制作活动中的解释方法通常是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而被置于其他审判活动环节中的方法则通常是目的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之所以如此,并非偶然。一方面是因为,办案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考虑到学者们在学理上所归纳的这些法律解释方法的各自特点,如相对于目的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来说,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通常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明确性、安定性及可预测性,从而能够更好地贯彻依法裁判原则及立法权与司法权区分原则。另一方面是因为,办案法官有其现实考虑。例如,相对于学者的评价,办案法官可能更关注当事人对其裁判文书的评价,譬如:当事人是否能看懂法官所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接受其裁判说理?是否会攻击其因具有主观倾向而枉法裁判?是否会上诉或申诉?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律的文义和体系因素具有较强的外显性和客观色彩,而法律的目的和社会效果因素则具有较强的内隐性和主观色彩,故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更容易为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因而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更愿意展现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合议庭评议笔录或审判委员会研究笔录不对外公开,故目的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方法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评议活动环节中因无以上顾虑之忧而能够在得到积极的运用。又如,相对于文义方法和体系方法来说,目的方法或者社会学方法对于运用者自身素质的要求更高,其掌握和操作难度大,办案法官如不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司法能力,运用这两种方法容易引发争议,甚至授人以柄而招致攻击,故基于方法驾驭能力或方法运用风险的考虑,法官即使在办案中运用了目的方法或社会学方法,但并不一定将这些思维活动展现于裁判文书之中。但是,无论法官将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于裁判文书的说理活动中,还是运用于合议庭案件评议等活动中,其方法运用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为待决案件所涉争议问题确立相应的裁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对于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效力问题的矛盾裁判,如果我们排除办案法官故意曲解法律的因素,则其往往与法官忽视法律解释环节或缺乏法律解释技能具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法官的法律解释理论水平及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司法技能应当成为法官司法能力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者简介】
刘成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出租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根据合同法及现行的法律规定,《租赁土地合同协议》因其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也属于无效合同。” 该案二审法院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涉案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协议因违反了强行性规定而无效。参见《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V2.0》。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土地租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禁止性规定。锡山市国土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表明,系争出租土地在出租之前已合法转为工业用地,其性质已不再属农业用地。因此,柴油机厂将非农业用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太宇公司,显然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禁止的情形。”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系争土地可以出租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太宇公司错误理解该条,认为系争土地的出租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参见《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V2.0》。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页。
高圣平 、刘守英:《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管理世界》2007年第3期。
高圣平 、刘守英:《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管理世界》2007年第3期。
笔者从自身审判经历中了解到,起诉至法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租赁行为,只是其中为数很小的一部分。
参见《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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