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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林物权问题分析

  

  林木所有权必须要经历一个确权程序,从而确定该林木的所有权。在确权程序完成之后,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个采伐许可证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许可证对于林木的所有权而言,最简单的理解方法,是寻求生态价值保护的理性支持,从而将其归纳为是对所有权使用方式的一种限制[12]。问题在于这种限制的方式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所有权人处分权的一种否定。对于已经拥有所有权的林木权人来讲,再通过采伐许可证再次分配对林木的权利,在法律上是矛盾的,也与“物权,谓以直接支配特定物、排他地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13]”的定义相违背。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当重点解决和规范的问题。由于林木不仅仅具有传统物权法意义上的经济价值,还具有生态价值,林木不仅是财产,也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因此也是在处理环境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必须协调的一个问题。


  

  2、林木的用益物权。包括使用权和采伐权。使用权同样要经历一个确权程序。国家所有的林木,可以为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所有的林木,也可以为单位或个人使用。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一般跟随着林木所有权变化而变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权就拥有了林木使用权。也有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分离的时候,那是林木所有权权利人通过某种形式把林木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种植的果山,承包给某乙经营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归还某甲,这时林木所有权还是某甲,林木使用权已经发生变化,同时林地使用权相应发生了变化,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相应归某乙[14]。


  

  3、林木的担保物权。林木的担保物权体现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椐此规定,林木的担保物权可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特别要强调的是,林木不仅仅具有传统物权法意义上的经济价值,还具有生态价值,林木不仅是财产,也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


  

  (二)林木转让合同(含林地承包)涉及民主议定原则的处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林木转让合同,包括林地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林木转让合同(含林地承包)涉及民主议定原则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处理:


  

  1、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签订的涉林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应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林地承包、林木转让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提起的诉讼,可从合同签订的时间上分四个阶段进行审查:


  

  第一阶段,从1988年6月1日之前,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行前签订的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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