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林地承包经营期限。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特别规定“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相呼应,将土地承包期限法定化,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以稳定承包关系,保护承包人利益,解除林农后顾之忧。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注意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是法定期限,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通过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林地经营权的法律与实务分析。长期以来,林业改革不到位,体制和机制不顺,阻碍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贾治邦局长指出,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按照林业的特点和农民的要求,把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平等落实到户,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10]。
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确立集体林业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最终“给予林农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2003年4月,福建省率先拉开了中国第五波集体林权改革的大幕,并为后来的全国的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福建改革的核心内容有三方面:“一是确权到户,通过林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把林的经营权落实到户,明确了产权,确立了经营主体。二是林权证发到个人手中,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三是建立了流转平台,包括林地、林产品,都可以在产权交易中心拍卖转让。”这便促进林权交易的规范化。福建省林业厅长黄建兴指出,改革之后,林权作为一种物权,是具体的、实在的,而不是抽象的,它能够像其他商品一样进行流转、抵押,山上的林木和林地本身应有的价值才能得到社会认可,林权证的价值才能真正得到体现。另一方面,通过林权交易流转、抵押,使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无需经过采伐就可以把山上活的林木变成活的资金,从而实现从资源经营到资本运营的转变。
林地的使用权主要是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流转。但由于农村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加上林业政策的几经变化,林业经营形式的多样性等,历史纠葛较深难以有效用法律予以解决。2007年6月30日,中国林业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分会在北京林业大学召开会议,研讨部署“贯彻《物权法》,推进林权改革,培养相关人才”有关工作。林权的改革就是积极探索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林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把林地的经营权落实到户、到人,明确了产权,确立了经营主体;通过林权登记发证,落实了林农的处置权、收益权;通过配套改革,建立林业要通过素市场和服务平台建设,规范了林权的依法、有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