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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林物权问题分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林物权问题分析



——基于福建省的调研及案例分析

祝昌霖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物权
【全文】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2006年、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并多次深入实际考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1]。


  

  福建省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全省林业用地面积1.35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4.2%,森林覆盖率62.96%,均居全国首位,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2]。由于集体林存在山林产权不够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生产经营权、林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挫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为了贯彻中央“三农”政策,解决长期以来制约福建省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和权益性的问题,恢复集体林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


  

  早在土地改革时,福建省的山林与耕地一样基本分给了农民。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户所有的林木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在而后的二十多年里,除一小部分国有林外,其余大部分山林由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统一分配。1981至1983年,为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发展林业生产,全省开展了以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林地林木所有权的归属得到进一步的确认:林地所有权中,国有占10%;集体占90%。林木所有权中,国有占8.1%,集体占90%,国有和集体混合林占0.1 2%,未定权属占1.78%。在集体山林中,划定自留山1105.6万亩,7000多万亩集体林落实了生产责任制,同时还颁发了林权证书,界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主体,为集体林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后,三明市率先对集体山林进行了“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林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组建村股东会,重构集体林区基层林业经营主体,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伟大实践。”避免了由于实行分林到户而引发的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一是林木资产主体不清,产权关系不明;二是林权所有者不能自主经营,没有产品处置权;三是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收益太少;四是经营机制不活,生产效益低下。这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长期困扰了集体林业的发展,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不高,林业生产力低下,盗伐滥伐屡禁不止且森林资源保护的难度目益加大。


  

  为解决上述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福建省南平、三明等地就进行了明晰使用权、落实经营权、确保收益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九十年代后期,这项改革探索引起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先后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下发了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意见,大大推进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林业分类经营改革顺利进行,木材经营放开,林业税费降低,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深入改革已经具备了相关条件,但另一方面,涉林生活水平的提高,林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森林资源的财产属性问题日渐突出,有关林木、林地的权属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原则下,如何进一步深化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涉及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等问题的明晰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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